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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聘任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0-04-08作者:浏览次数:495

规范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的聘任与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0330号)等国家、湖北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教学与科研平台适用于由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科技厅、宣传部等部门批准,并依托我校建设的省级及以上重点教学与科研平台,以及学校内设的教学与科研平台。

第二条  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的负责人岗位,应按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设定。岗位职数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确定。

第三条  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任用,实行聘任制。聘期内,享受与聘任岗位相应的经济待遇。

第四条  聘任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平、竞争、择优选任原则;

(五)依法依规,民主集中原则。

第五条  组织领导

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的聘任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行政统一组织实施,学校人事处主导,会同教务处、科学研究处及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对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的聘任工作。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和办学规律。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  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教学平台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科研平台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良好的学术作风。

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享受教学单位院长相应的经济待遇,应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

担任其他负责人的,享受教学单位副院长相应的经济待遇,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且在校工作两年以上。

(三)新聘任的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任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所聘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鼓励对外聘任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作为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外聘专家学者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明确一名校内人员作为执行负责人(享受教学单位院长相应的经济待遇),负责教学与科研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破格聘任的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应当品德好、素质高、能力强、群众公认,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者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

(三)入选校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或者专业水平较高、在行业有较大影响。

破格聘任的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必须从严考核。试用期未满或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聘任。

第三章 聘任形式

第十条  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采取聘任形式:

(一)行政聘任。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学校校长聘任。

(二)选举聘任。参照有关章程,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人选。只适合于面向学校内部选任负责人。

(三)竞争聘任。在学校内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负责人人选

(四)招考聘任。面向社会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聘任人选。招考聘任的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应签订聘任与聘用统一的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聘任,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人事考察;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  选举聘任,可以先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也可进行直接竞选。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竞选。实行选举聘任的,应制订选举聘任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时,实到人数一般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实行无记名投票,现场计票,在得票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拟聘人选,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三条  竞争聘任、招考聘任负责人,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制定聘任工作方案;

(二)公布聘任职位(明确聘任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职期限、任期目标、工资待遇、聘任形式等。);

(三)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招考考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

(五)体检;

(六)民主推荐、考察;

(七)向单位或社会公示拟任人选;

(八)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选聘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会议推荐时,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学校校级领导;相关单位的四级及以上教授和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干部。

(三)分类统计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汇报材料,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拟聘人选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学校校长聘任,人事处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职务和岗位任期一般为4年。负责人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在聘任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办理手续,职务(岗位)变化后,待遇应相应变化。签订聘任合同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五章 任期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应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进行严格考核,目标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届末考核三种形式,任期目标的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学校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届中、届末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学校党组织或行政领导应与被考核人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根据聘任约定或有关规定中止其聘任合同,或重新聘任到本单位其它合适岗位。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届末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人事考察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廉政等情况。届末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可参加新一届竞聘或进行重新聘任;届末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参与新一届竞聘或不再聘任。

第六章  解聘、辞聘

第二十一条  解聘,被聘任人员在其任期内因本人或组织的原因,由人事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解除其所聘职务。

第二十二条  被聘人员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

(二)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机构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三)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负责人形象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五)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到龄退休的;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  辞聘,指被聘人员自行提出辞去聘任职务。

被聘人员提出辞聘的,应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学校在接到被聘人员书面申请6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辞聘的决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聘用单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离任,都应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任期内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和其他重大事项等。一般在办理离任手续前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知本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新聘任或委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