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纪律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杜绝吃空饷的现象发生,建立防止吃空饷的长效机制,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4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6号)、《关于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
(一)考勤对象:全校在岗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包括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合同用工人员、校聘(返聘、临聘等)人员。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不在本规定范围。
二、基本要求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二)工作尽职尽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串岗、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不得中途离岗,擅离职守。
(三)从事管理、教辅、后勤保障的人员(包括兼职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专任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积极承担单位安排的公共服务,并按时参加学校、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专任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
三、考勤内容
(一)请假
1.事假:
(1)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向单位请假。
(2)因公务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向单位请假。
2.病假:
因病或个人身体不适等原因导致生病不能按时到岗向单位请假。
(二)旷工
1.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教师无故缺课、教职工无故不参加单位正式集体活动的按旷工处理,即无故缺课缺岗3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下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无故缺课缺岗120分钟以上,按当天旷工处理。
3.教职工超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的,编造请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三)迟到、早退
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处理。
四、考勤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以本规定的条款为基本要求,制定本单位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各单位必须指定领导班子成员1人和工作人员1人负责具体考勤工作。
(二)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据实向人事处报送上月考勤情况(《湖北师范大学月考勤报表》),因公外出应在考勤情况中说明。如有请销假的,必须同时附上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或销假审批表。负责考勤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均须在考勤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人事处于每月10日(逢节假日顺延)向全校通报各单位上月考勤情况。
(三)新职工从报到后开始考勤。
(四)学校人事处根据考勤结果,核发教职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因考勤扣发的个人岗位绩效,年终一次性返还各单位,由各单位并入本单位年终奖励绩效总量分配。
(五)人事处对各单位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随时受理关于各单位考勤情况的举报。
(六)单位报告考勤情况漏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签字人的责任,学校按个人应扣发金额的4倍扣减单位年终奖励绩效总量,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相应处分。
五、请假
(一)请假类别
1.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请假处理的,经批准可以请事假。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1年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1年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2.病假。教职工因病、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30天以内病假由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30天以上病假须由三甲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假1年以上人员,应每年提交三甲医院诊断结果与病休证明。自诊治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未按时提交者,按旷工处理。
患急症的,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回校工作的,返校时需持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期安排,且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探亲路费报销标准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国探亲费用自理。
4.婚假。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婚假为3天。
5.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为3天,外地者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6.生育假。生育假分为产假、流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
(1)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含产前休息15天);晚育(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30天;经医院证明属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超过42天。
(3)护理假
已婚妇女晚育的,其配偶护理假为15天。
(4)节育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节育手术证明按医务部门意见给予假期。
(5)哺乳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休哺乳假。在每个工作日可哺乳(含人工喂养)婴儿两次,每次不超过30 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若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休哺乳假。
以上生育假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7.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应与人社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之日/15个工作日内将该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按照按鄂人社规〔2016〕5号文件规定,对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2),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并且给予相关待遇。
所有请假,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寒暑假,请假时间不顺延。
(二)请销假程序
1.教职工请假和销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请销假的,7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8至15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核,报人事处审批;16天(含)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审核,报人事处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3.教职工请销假必须报校人事处备案。经审批的《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一份留人事处存档,一份由各自相关部门保存。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请销假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学校组织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基础绩效全额发放。当月的奖励绩效,按实际在岗天数发放。
2.病假。教职工病假期间,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照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③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照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 ,基本工资按照80%发放,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照90%发放。
(2)基础绩效工资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绩效全额发放。
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础绩效按90%发放。
③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绩效按70%发放。
(3)奖励绩效工资
请假期间奖励绩效工资按照实际在岗上班的天数发放。超过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4)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休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全额发放,奖励绩效按实际在岗天数发放。
(5)教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其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3.探亲假、婚假、丧假。在规定的婚假、丧假期限内,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全额发放。
4.生育假。
(1)产假、护理假。教职工可以享受学校发放的全额工资或者政府发放的生育津贴,二者不能同时享受。
(2)流产假、节育假和不完全离岗的哺乳假。在规定假期内,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全额发放。
申请完全离岗的哺乳假,假期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全额发放,奖励绩效按照实际在岗天数发放。
5.工伤假。在规定的工伤假期内,按照按鄂人社规〔2016〕5号文件规定,对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2),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并且给予相关待遇。超过停工留薪期需履行请假手续,按照病假给予相关待遇。
6.试用期、见习期人员休产假、病假的,其试用期、见习期相应延长,产假、病假待遇比照转正职工待遇执行。女职工怀孕后须保胎的、非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怀孕后引产或做手术的、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按病假对待。
六、旷工
(一)每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当天日工资,日工资计算公式为:全年应发工资/(12*21.75)。
(二)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解除聘用合同。若由于旷工造成重大事故,还应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七、迟到、早退
(一)每个月迟到或早退在4次(含4次)以内的,由各部门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教职工每个月迟到或早退在4次以上的,从第5次开始,每次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0.2倍日工资,日工资计算公式为:全年应发工资/(12*21.75)。
(二)迟到或早退月累计超过20次或者年累计超过60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迟到或早退月累计超过40次或者年累计超过120次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湖北师范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如遇国家事业的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
2.湖北师范大学年月考勤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