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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0-09-10作者:浏览次数:895

干部考评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成立干部考评工作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干部考评工作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教代会精神,落实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干部考评工作专门委员会设委员五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任期为教代会届满,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产生。

第四条 干部考评工作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1.参与学校有关人事与干部考核制度的制订;

2.深入群众,了解各级干部的表现,对各级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3.参与每年度的人事考核工作和中层(含中层)以上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审查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自评报告,听取校级干部的述职报告,对以上干部进行评分考核

4.根据考核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各类被考评人员及干部进行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的建议

第五条 干部考评工作专门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听取教职工对人事、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

2.向群众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工作,党政领导应给予支持和提供便利;

3.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纪律,注意保密;

4.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每项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起执行。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执行机构──学校工会。

 

财务监督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成立财务监督工作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财务监督工作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教代会精神,落实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财务监督工作专门委员设委员五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任期为教代会届满,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产生。

第四条 财务监督工作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的财务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

2.每学年度听取学校财务预、决算报告,并提出评议意见;

3.密切联系群众,广开渠道,征求广大教职工对学校财务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送达到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财务工作管理监督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1.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研究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有半数以上委员认为需要开会讨论重大问题,可以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2.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所作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起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执行机构─学校工会。

 

提案督办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成立提案督办工作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提案督办工作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教代会精神,落实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提案督办工作专门委员会设委员五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任期为教代会届满,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产生。

第四条 提案督办工作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提案,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提出落实提案的承办部门和单位;

2.督促提案的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提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提案;

3.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提案的报告,并向学校反馈,提出建议,争取支持,让有关部门落实好提案

第五条 提案督办工作专门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向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学校工会或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对涉及提案内容的要求和意见;

2.接受教职工来访、主动向教职工了解有关提案落实的情况和意见;

3.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提案落实工作;

4.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起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执行机构──学校工会。

 

生活福利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成立生活福利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生活福利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教代会精神,落实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会的决定,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生活福利专门委员会设委员五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任期为教代会届满,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产生。

第四条 生活福利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职责:

1.对教职工提出的涉及住房福利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2.根据财务制度,参与制定校工会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根据财务预算,决定学校教职工福利发放工作

3.关心教职工生活,做好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发动教职工助人为乐,互助互济,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4.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对教职工反映强烈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5.广泛听取、反映、吸收广大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充分考虑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顾全大局,秉公办事,以身作则,不谋私利,遵守相关的纪律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宣传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重要性,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

7.参与福利物资的采购与招标。自觉接受全校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努力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第五条 组织上实行民主集中制,有关决议经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起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执行机构─学校工会。

 

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成立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教代会精神,落实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青年工作专门委员设委员五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任期为教代会届满,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产生。

第四条 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适合青年职工特点的活动;

2.优化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环境、提高青年律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3.负责调研青年职工群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向学校学校提供青年职工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负责凝聚青年职工队伍、塑造青年职工良好社会形象;

5.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研究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有半数以上委员认为需要开会讨论重大问题,可以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所作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起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执行机构─学校工会。

 

文体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成立文体工作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文体工作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教代会精神,落实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文体工作专门委员设委员五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任期为教代会届满,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产生。

第四条 文体工作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配合工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2.组织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3.支持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小型多样的文体工作

4.积极组织和管理好各种文化体育社团,为教职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条件

5.组织文化体育工作的经验交流,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探索文化体育工作的新途径、新经验

第五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所作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起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执行机构─学校工会。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团结带领女教职工发扬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积极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作贡献。

第二条  督促、协助行政贯彻执行有关女教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参与学校涉及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第三条 组织女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干部。

第四条 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女教职工情况,及时反映她们的意见和呼声,尽力为女教职工排忧解难。

第五条 加强对院系女工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她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进女教职工工作。

第六条 举办适合女教职工特点的活动,促进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 关心女高知和未婚青年教职工,举办符合其特点的联谊会。

第八条 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湖北师范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协助校工会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监督校工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律,以及学校和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规定、制度。

第二条 审查校工会财务预算、决算和重大经济项目;审查工会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校工会的工作需要。

第三条 督促校工会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公布账目,实行财务公开;检查工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预算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加强与学校财务部门的联系,敦促学校财务部门向校工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并协助校工会及时收缴学校独立核算单位的工会经费。

第五条  经费审查工作每半年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审查。审查结果和改进建议向校工会委员会书面报告,必要时抄报上级工会,并对审查过的凭单账薄等,签名、加盖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公章。

第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在年初向工会委员会通报上年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并在下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做工会经费审查报告。

第七条 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对工会会计核算工作、设置账薄以及一切经济业务的往来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