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教财〔2015〕10号)、《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湖师发〔2018〕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可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家庭子女;
(二)父母双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
(三)共同生活的家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四)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难以承受;
(五)突发性天灾人祸等;
(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全部农村低保、五保家庭)子女;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形研究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军烈属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原则上不予补助:
(一)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捐助及学校其他补助,资助总额超过30000元;
(四)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五)申请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尚未解除;
(六)经常购买体育彩票、摸奖以及买卖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者;
(七)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以及高消费者;
(八)将学费存入银行赚取利息或以学费为本金经商者;
(九)《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情形。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学年资助额度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1.研究生本人提交《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生源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还应提交父母低保证、下岗证、残疾证、家人重病医疗证、军烈属证等辅助证明材料;
2.由所属学院对研究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按不高于20%的比例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属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学院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按复核额度发给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生如遇突发状况可随时机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