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0-10-22作者:浏览次数:8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积极性,保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国家及省财政拨款、学校经费投入、企业专项资助、导师资助经费等资源,构建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大部分,奖学金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综合单项奖学金构成;助学金体系由国家助学金、岗位助学金、企业专项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构成。

第四条  (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评选原则,由研究生学院统筹、各学院或一级学科点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奖(助)学金计划分配、奖(助)学金评定中普遍性问题与重大问题的协调和解决等。学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由研究生学院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包括依据本办法制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综合测评、等级评定、汇总公示、申诉处理、结果报审等工作。没有一级学科点的学院应先组织初评,再报相应一级学科点进行评审。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由中央财政拨付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学校。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校内各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良,科研成果优,实践能力强。

3.在校在读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已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无补考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国家奖学金:

1)因个人原因在科研工作或社会实践中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或未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3)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延期毕业等)者;

4)在读期间受到各类校纪处分及刑事处理者;

第九条  符合上述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可在评审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申请书》。

第十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的相关要求组织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参照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量化参考标准》和本单位评审细则,推荐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所作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文件要求,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而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在读的硕士研究生(不含有固定工资收入,及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旷课累计达15课时及以上,或1个月以上无故脱离学校及导师监管的;

2)有学术道德失范,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者,或因考试或者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在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延期毕业等)者。

第十七条  一年级新生(研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各学院根据学校名额分配方案,综合学生的志愿填报情况、入学初、复试成绩综合排名和本科期间已取得的成果等综合考察,确定奖励等次,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在本学院内公示。

2.各学院初评结果报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根据学习形式、类别及人事档案到校等情况统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并按程序发放。

第十八条  二、三年级学生(研二、研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自评申报。申请人按学校学业奖学金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根据自评结果提出参评有关奖项和奖励等级。未作自评申报者按自动放弃参评资格处理。

2.导师推荐。导师按相关内容和要求对研究生进行考评,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导师未做考评推荐者不得参评。

3.各一级学科培养单位综合量化后评定等级,由评审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学院。

4.研究生学院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按程序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等次

一等

二等

三等

备注

标准/元

8000

6000

4000

第一志愿新生在此标准基础上额外奖励2000元

比例

20%

30%

50%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文件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分年度拨付。资助标准:硕士生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二十一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3.在校在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1.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定向及委培生;

2.学制期限内,有学籍异动的(包括休学、延期毕业等),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3.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或者虽已报到注册但长期不假离校、不接受学校导师指导的,或旷课课时累计达15课时及以上的,经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可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学院按月统计汇总学生相关信息,经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统一通过银行逐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岗位助学金

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见附件4),学校按研究生人数的一定比例设立岗位助学金用于研究生承担助研、助教、助管及本科生辅导员工作的补贴。

第二十五条  申请岗位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学有余力的、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工作能力。

3.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的,在校在读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岗位助学金申请的程序

1.校内各单位于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所需“三助一辅”岗位及要求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并在网上公布“三助一辅”岗位、应聘要求等信息。

2.申请人填写并提交《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研究生学院会同设岗部门进行遴选,并公布各岗位受聘研究生名单。

3.申请人经设岗部门培训后上岗,并履行岗位应尽职责。

4.学期末设岗部门应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填写《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考核表》,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其中“本科生辅导员”纳入“兼职辅导员”队伍由学工处统一管理。参加“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将作为研究生评先评优和奖助学金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按300-500元/月标准(一学期按5个月计),由设岗单位和研究生学院负责考核、发放。

岗位类别

工作量标准

津贴标准

责任单位

数量

助教

2-4学时/周

300-500元/月

二级学院根据研究生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参照助教标准计算酬劳。学期结束时汇总报研究生学院。

由二级学院酌情安排*

助研

5-8小时/周

300-500元/月

二级学院及导师根据研究项目经费预算酌情计算酬劳。学期结束时汇总报研究生学院。

由二级学院酌情安排*

助管

5-8小时/周

300-500元/月

由研究生学院按设岗考核情况,按规定标准发放。

按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15%设置

本科生兼职辅导员

5-8小时/周

300-500元/月

学工处、研究生学院共同负责考核和津贴发放。

第七章  企业专项奖(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专项奖(助)学金。由相关学科与企业合作或由企业(个人)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按照企业专项奖(助)学金设立主体的相关管理办法由学科或学院进行评定和发放,发放情况由学院向研究生学院报备。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专项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符合企业专项奖(助)学金要求的在校在读的硕士研究生。

第八章  综合单项奖学金

第三十条  综合单项奖学金。综合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综合单项奖学金的经费来源于学科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创新项目经费、学科竞赛经费等,由研究生学院筹措,其评定根据设立单项奖的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奖励标准及范围如下:

研究生综合单项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奖励内容

标准(元/生)

比例

科研创新奖

1000

10%

优秀研究生

300

10%

优秀研究生干部

300

5%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300

10%

专业实践先进个人

300

10%

优秀毕业生

300

省优秀硕士论文

1000

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及荣誉

300-1000

其他突出贡献奖

300-1000

第九章  国家助学贷款与困难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由研究生本人根据学费标准,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研究生因家庭贫困或家庭遭遇临时性突发事件(交通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在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1.研究生本人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注明家庭详细地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申请原因),并提供乡镇以上单位的相关证明;

2.由所在学院对研究生所提交的困难材料进行核查后,由所属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复核,研究生学院复核后,按复核额度发给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在评审各类奖(助)学金时,可参照附件《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量化参考标准》,制定符合本学科专业实际的评审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