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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综合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0-10-23作者:浏览次数:1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研、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学校设立研究生综合单项奖学金,表彰奖励在科研、实践、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各种荣誉或出特殊贡献的在校在读研究生。根据《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湖师发〔2018〕6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单项奖学金的经费来源于学科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创新项目经费、学科竞赛经费等

第三条  综合单项奖学金奖励内容包含科研创新奖、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专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及荣誉和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  综合单项奖学金评审和奖励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在读硕士研究生(不含有固定工资收入,及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的)

第五条  综合单项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评选原则,由研究生学院统筹、各学院或一级学科点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具体负责研究生综合单项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培养单位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综合单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包括依据本办法组织综合测评、等级评定、汇总公示、申诉处理、结果报审等工作。对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各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院提请裁决。

第三章  科研创新奖

第七条  科研创新奖奖励在科学研究方面作出努力,并取得相关成果的研究生。奖励标准1000元/人,每年度评选名额不超过当前学年研究生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评选条件

申请者至少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

(三)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CSCI、CSCD、CSSCI、EI、AHCI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一)无故缺勤(旷课)者达8课时者;

(二)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交《科研创新奖励申请表》并附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审核确认后可退回)和相应复印件材料。

(二)由所属学院对研究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按不高于10%的比例进行评审,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属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学院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按复核额度发放奖励

第四章  优秀研究生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奖励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公益活动的研究生。奖励标准300元/人,每年度评选名额不超过当前学年研究生总人数的10%。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积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课程学习成绩优良,课程成绩平均分85分以上。科研成果突出,满足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条件之一者。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四)担任研究生会相关职务者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一)无故缺勤(旷课)者达8课时者;

(二)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交《优秀研究生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二)由所属学院对研究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按不高于10%的比例进行评审,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属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学院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按复核额度发放奖励

第五章  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干部。奖励标准300元/人,每年度评选名额不超过当前学年研究生总人数的5%。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积极参加各项文体学术科研活动,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专业学习成绩优良。

(四)学年内学生干部考核评定等级为“优秀”。

(五)担任研究生干部工作一个学年(含)以上。

(六)研究生干部在学期间,若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了突出贡献,报研究生学院领导批准后可直接授予湖北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一)无故缺勤(旷课)者达8课时者;

(二)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交《优秀研究生干部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二)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研究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进行评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复核额度发放奖励

第六章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励该学年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等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奖励标准300/人,每年度评选名额不超过当前学年研究生总人数的10%。

第十七条  评选条件

申请者至少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三助一辅”工作、研究生会任职锻炼、研究生假期社会实践等活动,表现突出的。

(二)参加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不包括专业实践),表现突出的;

(三)自主参加志愿者服务,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社会调查等表现突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一)无故缺勤(旷课)者达8课时者;

(二)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十八条  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交《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二)由所属学院对研究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按不高于10%的比例进行评审,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属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学院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按复核额度发放奖励

第七章  专业实践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专业实践先进个人。奖励该学年中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奖励标准300/人,每年度评选名额不超过当前学年研究生总人数的10%。

第二十条  评选条件

(一)完成专业实践大纲规定的任务,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获得实践单位的高度认可,确立了较高的专业信念。

(二)尊敬导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实践单位和实践小组开展的各项专业实践活动。

(三)热爱专业,认真学习,主动反思自己的专业实践活动,圆满完成实践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能对自己的专业实践活动进行全面、系统地总结,并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实践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加以分析,实践工作手册记录认真、详细。

(五)在专业实践结束后的综合考评中,综合评定成绩为优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一)专业实践期间无故缺勤(旷课)者;

(二)专业实践期间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者;

(三)违反专业实践单位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管理者;

(四)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交《专业实践先进个人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二)由所属学院对研究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按不高于10%的比例进行评审,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属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学院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按复核额度发放奖励

第八章  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取得突出成绩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奖励标准300/人,每年度评选名额不超过当前学年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20%~25%。

第二十三条  评选条件

(一)积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信念坚定,品德操行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开展的社会实践和文化活动,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修完全部学位课程,成绩优良,符合毕业条件,论文答辩成绩原则上要求为优秀或以上等次。

(三)学术思想活跃,科研成果突出,满足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条件之一者。

(四)在校期间获得过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

(五)在校期间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产生较大社会反响,为学校赢得荣誉者,可破格推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一)无故缺勤(旷课)者达8课时者;

(二)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评选程序

应届毕业研究生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填写《湖北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表》及500~800字的个人事迹材料,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培养单位,由所在培养单位结合导师意见,进行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初评和推荐。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属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学院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发文并发放奖励

第九章  省级以上竞赛及荣誉

第二十五条  奖励该学年中在学术竞赛、文体活动中中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300—1000元/人,具体奖励分配如下:

获奖等级

省级

国家级

国际级

三等及以下

二等

一等

三等及以下

二等

一等

奖励金额

300元

400元

500元

600元

800元

1000元

1000元

第二十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者至少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市(省)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二)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三)在国际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一)无故缺勤(旷课)者达8课时者;

(二)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二十七条  申请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交《省级以上竞赛及荣誉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二)由所属学院对研究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由所属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学院复核,复核无误后按等级发放奖励

第十章  其他单项奖励

第二十八条  突出贡献奖。奖励为学校、社会作出特别贡献或赢得重要荣誉的研究生奖励标准300-1000元/人。

第二十九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单项奖励按学校奖励委员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一章      

第三十条  综合单项奖学金评定与奖励发放时间以当年具体评审通知为准,研究生获得单项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已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撤销其所得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