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若干人,任期2至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
第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二级学院设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和高级职称教师等7至12人组成,任期2至3年。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修订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审批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审议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的拟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资料,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按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3.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初审情况,申报本学院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4.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和组织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初步审查,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做好不授予情况的说明记录;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4.负责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网上数据报送及注册工作;
5.组织新增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工作;
6.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教学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水平,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的规定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不违反第七条规定者;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章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已解除处分者除外);
3.当年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4.在校期间修满规定学分,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本专业规定要求者;
5.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补考门数超过学院该专业规定门数者;
6.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四章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八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的学位授予属学位破格授予范畴,其学位授予条件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满三年,提前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无违纪行为,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并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提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处分未解除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受处分后表现突出,无任何违纪处分;因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不能正常授予学位,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毕业前1个月内提出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在专业学生中占前10%者;
2.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可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含两篇)者;
3.获得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市级(不含校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包括:市级(不含校级)及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个人前三名等;
4.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者获得国外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5.在校期间以第一申请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或发明授权专利;
6.毕业当年经国家招考,被录用为选调生、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录用教师计划、西部计划(以录用通知书为准)等;应征入伍(以入伍通知为准)符合相关条件者。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课程考核成绩(含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等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公室对二级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并将审查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审会议,听取校学位办公室关于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的总体汇报,对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并经学位办公室审核的学生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位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评审结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学校发文公布,学位办公室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上报省学位办。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获得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辅修专业(辅修双学位)达到毕业要求,且主辅修专业不属同一个学科门类,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授予其辅修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我校各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