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结构布局,促使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遵循“需求导向、质量优先、优化结构、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1.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二章 学位授权点的撤销与增列
第五条 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撤销后新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4.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第六条 学位授权点的撤销方式:
1.由学位授权点主动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
2.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授权点评估,对招生困难、毕业生就业率低下、导师队伍缺乏、培养条件不达标的学位授权点予以撤销。
第七条 学校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程序:
1.学科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提出增列申请,并填报相关材料,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2.学校聘请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申报表格及有关支撑材料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
3.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到会委员对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分别进行无记名投票,获超过应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在全校进行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将自主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于当年3月底以前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其 他
第八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需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三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校转由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五年内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