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激励来华留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推动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师范大学学生手册》,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师范大学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对象包括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汉语言进修生。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成立“湖北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我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包括湖北省外国留学生省政府奖学金和湖北师范大学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两个类别。
第六条 奖学金标准。
(一)湖北省外国留学生省政府奖学金:
1.本科生奖学金1万元/年。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1.5万元/年。
(二)湖北师范大学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习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3%评定;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12%评定。
2.全勤奖。在整个学年的出勤率达到100%的留学生1500元/年,出勤率达到95%的留学生800元/年。(请假时间也将计算在内)
注:奖学金类别和标准以据当年具体政策确定。
第三章 申请时间及条件
第七条 申请时间。
1.国际教育学院于每年4-5月份受理湖北省外国留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并报学校审核。
2.湖北师范大学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0日。
第八条 申请人条件。
(一)申请湖北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留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有效护照,对华友好;
2.申请人表现良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3.申请人须在我校学习一学年以上,且需有两名教师推荐信;
4.申请人须交齐本学年所有应交费用;
5.申请人必须全部通过本学年必修课程;
6.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行为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参加打架斗殴或赌博者,不允许申请;
7.本学年理论课、实验课、实习中无故旷课或缺席累计5次以上者,不允许申请;
8.所在寝室因安全、卫生或噪音等问题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不允许申请。
(二)优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在校来华留学生上学年成绩班级排名第一,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2.在学术科研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中国或国际重点刊物上发表论文;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中国或国际性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实习,且表现优秀,荣获相关单位表彰,有相应实践、实习证明和荣誉证书;
5.积极支持我校来华留学生相关工作,积极参加我校组织的校园文体活动,为我校来华留学生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第九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不限专业。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按学校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1.《湖北省外国留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和《湖北师范大学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个人护照复印件;
3.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
4.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学办提供的成绩单和考勤记录;
5.推荐信和健康证明;
6.本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获奖证书或证明等;
7.本学年交齐费用的发票;
8.学校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人填写《湖北省外国留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三)湖北师范大学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人填写《湖北师范大学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来我校留学的外籍学生满足“湖北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均可申请。
第十二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湖北省外国留学生省政府奖学金、湖北师范大学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二者不能同时获得。
第十三条 湖北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来华留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
2.我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采取综合评分制,按总分排名先后顺序评定奖学金。综合评分包括成绩单GPA、留学生公寓表现、社会行为表现、汉语水平考试(附加分)、社会实践活动获奖等,其中,学习成绩作为主要参考标准;
3.湖北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留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初评、复评,并面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4.校领导审定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5.申请“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按照湖北省教育厅要求,对获奖名单在湖北教育信息网(www.e21.edu.cn)上公示一周,确无异议,湖北省教育厅最后发文予以确认。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发放工作由国际学院会同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奖学金获得者,应终止其奖学金资格并收回奖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1.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
2.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非法集会、结社、传教等;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迟到、旷课次数达3次以上及不认真完成其他各项教学活动;
4.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未能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来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30日正式实施。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以中文文本为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