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01-13作者:浏览次数:55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科研平台管理,推进科研平台内涵建设,统筹科技资源,形成科研创新合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15〕3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教社科厅〔20122号)、《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技字〔93〕060号)、《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5〕5号)、《黄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平台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学校统筹规划培育建设的以科学研究、科学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提升学校整体科研实力、获取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建设本学科领域领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等科研机构,平台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校)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统筹规划、政策激励、分级建设、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校成立“湖北师范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科研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国际交流合作处、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学校科研平台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人员聘用、资金配套与管理、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与后勤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重大问题。确定重点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是科研平台的职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平台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组织制定平台建设管理办法,指导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三)会同依托院系对科研平台进行考核,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验收、考核和评估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五)协调解决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六)认定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委员,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校级科研平台的依托院系是实施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责任单位,原则上采取主任负责制。依托院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平台建设方案制定、实施和日常管理。

(二)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及学科发展目标,确定科研平台研究方向、内容、任务、目标和建设计划。

(三)创建专业化研究团队,推动学科建设,支持平台开展研究工作,注重科研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

(四)负责组织平台建设所需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专家论证。

(五)做好校级科研平台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的推选、换届、聘任等工作。

第七条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采取独立的人事、财务、管理建制,严格执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参照依托院系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有明确规定的,依规设立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审议平台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要学术活动、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对外开放研究课题等。省部级科研平台的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7名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中青年专家不少于1/3。市(校)级科研平台的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5名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1/2,中青年专家不少于1/3。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学校聘任的高级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聘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委员会执行阶段性周期换届聘任制度,在每届聘期即满当年要做好换届调整工作。

第九条  平台的日常管理采取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提供专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在聘期内(聘期一般与阶段性周期一致)全面负责平台建设工作,带领团队实现平台目标,包括组织制订平台建设年度计划、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完成平台建设任务、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质量,并落实相关管理工作。校级科研平台负责人人选由依托院系推荐,报科研处审查,经“湖北师范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委员会”审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负责人的聘任与管理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教学与科研平台负责人聘任与管理暂行规定》(湖师发〔2019〕74号)执行。科研平台负责人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本领域国内外知名学术带头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第一线投入较大精力开展科研及管理工作。平台主任不能专职时,可设平台常务副主任1名,聘任及任职条件参考平台主任执行。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具有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市(校)级科研平台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和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十条  科研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高效的运行机制,平台负责人应该明确阶段性任务和年度考核目标,制定团队成员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做好个人工作业绩考察与备案,报送责任单位和学校作为各类考核依据。平台研究人员由固定(专职)人员和流动(兼职)人员(即:外聘科研人员、校外技术合作人员、研究生等)构成,固定(专职)人员采取阶段性周期调整报告制度或聘任、考核调整制度,流动(兼职)人员采取年度汇报动态调整制度,科研平台负责人对人员的调整变动应及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固定(专职)人员和流动(兼职)人员的人数构成和比例配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的建成一般分为申报或认定建设期、正常运行期、升级建设期、(高级别)正常运行期等阶段,对有明确规定建设或正常运行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校)级平台的建设期和正常运行期一般均为2年。

第十二条  平台的申报认定一般程序是:依托院系根据有关要求填写申报书,科研处组织形式审查,学校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委员会讨论批准或推荐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认定。

第十三条  平台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阶段性评估相结合方式,即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每年年底提供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年度经费决算与经费预算。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科研平台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评估或检查工作。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平台年度业绩指标和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平台阶段性目标由主管部门、学校批复的建设任务书或阶段性评估标准、周期考核、年度指标等确定。学校对年度考核优秀、阶段性评估优秀或成功晋级更高级别平台的依托院系,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加分,支持申报新的科研平台。对阶段性评估不合格,列入整改等次,两次列入整改等次,根据相关规定可执行降级或撤销平台处理。对依托院系或科研平台负责人及成员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给予扣分,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平台。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由批准单位直接资助、学校配套、团队自筹和社会捐赠等构成。采取相对独立的经费管理制度,科研平台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经依托院系同意,科研处直接向校级科研平台负责人进行经费授权,统筹规划平台经费,并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带领团队成员围绕总体发展目标,自觉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重视原始创新研究和核心技术突破,产生高质量科研成果,争取高级别科研项目。广泛开展产学研用技术合作、提供社会咨询服务等,注重成果转化、专利申请、技术研发与转让,明确合作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各级科研平台要潜心科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均应署名平台单位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重点科研平台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科研平台工作。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学校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比例。

第十七条  各级科研平台应该面向社会发展需求,加强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的对外开放和共享服务,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提高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支撑地方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第十八条  重视信用评价和绩效管理制度。对绩效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平台,经查实自动取消资格,3年内不受理所有科研平台的申报,对触犯相关纪律规定的从规处理。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同上级部门颁发的管理文件冲突时,均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