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残疾人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01-13作者:浏览次数:385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残疾人用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8号令)的相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职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持有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第二代残疾证的正式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

第三条  残疾人职工就业由校人事处负责,所聘用岗位由人事处统筹安排,学校各单位予以配合。

第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残疾人职工,用工岗位类型和工资待遇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合同用工管理办法》(湖师发〔2016〕12号)精神执行,统一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五条  残疾人职工的福利

对办理了第二代残疾证的在职在岗职工,学校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标准为每人3000元。学校每年为在岗残疾职工办理年审手续,并根据上年度在岗情况发放残疾人慰问金,标准为2400元/人/年,在全国助残日(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发放。慰问金费用从学校福利费中支出。

第六条  残疾人职工的义务

残疾人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有关政策规定,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规定,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条款由人事处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