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01-13作者:浏览次数:46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以及省委部委、省级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省委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行巡察全覆盖。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持政治巡察的方向和定位,发挥巡察利剑作用,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为学校推进“双一流”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开展巡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意识,在巡察工作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严肃查找问题,使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常态;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增强巡察工作的实效。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巡察工作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为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及学校党委的有关工作要求;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研究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成员人选及任务分工;

(四)听取巡察组的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察工作成果运用建议方案;

(六)对巡察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主体责任办),是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办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八条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要求;

(二)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具体巡察工作开展;

(三)拟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培训、监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员;

(五)分类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六)督促被巡察单位落实整改要求;

(七)办理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根据巡察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由3-8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一次一授权。

第十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执行回避制度。

巡察组工作人员参加巡察工作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工作任务进行适当调整,保障其集中精力开展巡察工作。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对象为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  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机动巡察,由巡察组进驻巡察对象所在单位集中进行。

常规巡察根据学校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进行,巡察时间一般为一个单位30天左右。

专项巡察主要针对重点领域、重大事项、重要部门、重要工作或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进行。

机动巡察主要针对问题突出或师生反映强烈的领域或事项适时开展。

专项巡察和机动巡察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巡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特别是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与反腐败斗争,重点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六)围绕党的制度建设,重点检查党章党规党纪执行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制度及制度执行等情况。

(七)省委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巡察组主要工作方式包括: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个别谈话。

(三)召开座谈会。

(四)受理信访举报。

(五)按规定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六)查阅、调阅、复制相关资料。

(七)列席会议。

(八)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九)走访调研。

(十)向知情人询问了解情况。

(十一)提请有关单位协助。

(十二)开展专项检查。

(十三)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期间,经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对象涉嫌违法违纪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要求立行立改。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一般程序如下:

(一)拟定方案。巡察办制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报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组建巡察组。调配巡察组及工作人员,开展动员部署暨业务培训。

(三)进驻巡察。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按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工作。

(四)形成报告。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如实报告巡察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五)巡察反馈。经党委常委会同意,巡察组及时向巡察对象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六)巡察移交。对巡察中接收的信访材料和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巡察办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后,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巡察办。

(七)督促整改。被巡察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应认真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两周内将整改工作方案、2个月内(如遇寒暑假等可延长至3个月)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被巡察单位的党组织书记(机关党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组织部承担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巡察办应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组织部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选人用人问题及时跟进整治。

(八)结果运用。将巡察工作结果和相关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二级单位建设、促进二级单位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九)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纪律规定

第二十条  巡察组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应为巡察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般不得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的,须报巡察组批准。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私自留存涉密巡察工作材料;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师生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和影响巡察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一)超越职权要求巡察工作回避特定问题、干扰调查核实、对具体问题线索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的;

(二)为特定对象请托说情的;

(三)要求巡察工作人员私下会见相关人员的;

(四)违反规定打探巡察信息、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插手、干预和影响巡察工作,妨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巡察工作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巡察办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