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孔子学院公派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04-12作者:浏览次数:325

一、总  

(一)为规范我校孔子学院公派教师的选拔、培训、派出和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以下简称“语合中心”)相关要求,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等国家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派往由湖北师范大学作为中方承办机构的海外孔子学院(课堂)(以下简称“孔子学院”) 的教师,统称“国际中文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三)教师外派申请、培训、赴任、在岗、离任等相关事宜须在语合中心国际中文教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办理。

二、选拔与培训

(四)语合中心负责制定教师选派条件,公布年度派出计划,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选拔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统一遴选教师。

(五)教师选派基本条件如下:

1.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有团队合作精神。

2.年龄一般在55岁(含)以下,身心健康。俄、法、德、西、葡、阿等非英语语种专业背景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8岁。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汉语国际教育、中文、外语、教育等人文社科专业背景,以及其他符合岗位特殊需求的专业背景。

4.具有2学年及以上教龄的国内大、中、小学校教师或有2学年及以上国际中文教师志愿者经历。

5.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水平,能熟练使用任教国语言或英语。

6.符合语合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六)教师应参加语合中心选拔考试。湖北师范大学根据孔子学院岗位需求、教师申请志愿及考试成绩向外方推荐,并根据外方复试情况录取派出。

(七)教师出国前,应参加语合中心组织的岗前业务集中培训,合格者方可派出。教师在外任教期间,根据需要,由语合中心组织在岗培训。岗前和在岗培训以《国际汉语教师标准》和《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培训大纲》以及任教国的外语教学标准为依据。

(八)教师赴任前应与湖北师范大学签订《湖北师范大学孔子学院公派教师任教协议书》(附件1)。

三、派  

(九)教师赴外工作须获得语合中心出具的录取通知和湖北师范大学出具的派遣函后办理赴任手续。未获得录取通知/派遣函者不得擅自赴任,否则,教师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十)教师获得录取通知/派遣函后,应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的要求按期赴任。不得提前或推迟,不得擅自放弃。违规者列入失信名单,今后不再录用。

若因地震、洪水、海啸、政变、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或不能到任者,应及时与湖北师范大学联系,商议调整赴任时间或岗位。

(十一)教师一般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签证、赴任机票等相关出国手续由教师自行办理和购买;如任教国有特殊要求,可办理因公普通护照,由国内工作单位办理。

(十二)教师出国前应到国家卫生检疫部门办理体检手续,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派出。

(十三)境外人身意外保险须由教师自行购买。教师须在任期内自行续保,并及时在平台上提交。未购买者,不予派出或中止任期。

(十四)教师取得签证后,应及时在平台上提交以下材料,办理预领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手续:

1.护照个人信息页及签证页;

2.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国内工作单位/职称授权评定单位的评定文件;

3.录取通知/派遣函;

4.结婚证;

5.人身境外意外保险单;

6.机票信息;

7.孔子学院公派教师任教协议书信息页和签字页(纸质版完整协议同时邮寄至语合中心师资处和湖北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

8.面向回国优秀志愿者招聘的无国内单位教师须提交国内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证明。

(十五)教师赴任、离任、探亲及家属随任、探亲机票由教师自行订购,一般要求订购普通经济舱、最捷径路线,首选国内航空公司。订购机票后,须在平台上填报相关机票信息。

四、国外管理

(十六)教师任期一般为2学年,以实际赴、离任日期为准。

(十七)考虑到领事保护的需要,教师赴任后,须填写并提交《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到职登记表》。教师应在到达任教国后向孔子学院报到,14天内提交《到职登记表》给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由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汇总后报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教育、文化或其他负责处(组)。

(十八)教师在外期间,应遵守我国和任教国的法律,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尊重任教国宗教、文化习俗等,遵守国内外工作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完成岗位工作。

(十九)教师每周法定工作时间以任教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为准(一般为40小时)。教师教学工作量每周一般为20课时左右(每课时45分钟),实际教学工作量以孔子学院要求为准。因工作需要须承担其他工作任务和坐班的,以孔子学院的具体要求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法律规定时间。

(二十)教师任教期间,每学期须在平台上如实填写教学情况,包括教学课程、教学人数、周课时数、教材使用等。未填写教学情况者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二十一)教师任教期间,须按规定参加由湖北师范大学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由语合中心发放一次性年度奖金;不合格者将给予警告或提前结束任期回国。

(二十二)教师如需延长任期或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任期,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申请,按照管理规定,由孔子学院中、外方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湖北师范大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语合中心。

(二十三)教师国外任期2学年或以上的,可享受公费回国探亲、休假。每次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61天),超期部分停发工资、津贴补贴等。任期不足2学年的,不享受公费回国探亲、休假,国际旅费自理,回国期间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停发。

(二十四)教师回国休假、请事假、利用假期赴第三国旅游,至少提前1个月向孔子学院申请,并报湖北师范大学审批,审批结果3日内报语合中心。事假获得湖北师范大学批准后可回国,国际旅费自理,回国期间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停发。

(二十五)教师配偶随任或探亲,应向孔子学院和教师配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至少提前1个月向孔子学院申请,并报湖北师范大学审批,审批结果3日内报语合中心,经湖北师范大学批准后自行办理有关手续。随任、探亲时间以机票和出入境记录为依据。

(二十六)教师任教期间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相符的工作或活动,包括商业经营活动等,否则将终止教师任期。

(二十七)教师配偶不得干预教师任教单位的工作。领取随任配偶补贴的教师配偶不得在国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等,否则将停发并追回随任期间的配偶补贴,取消配偶随任资格,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终止教师任期。

(二十八)教师本人或配偶因身体、精神状况或其他因素导致不能完成赴外工作,或需长期缺勤的,应立即通知孔子学院、湖北师范大学、国内工作单位和语合中心,并终止办理赴任手续或办理提前离任手续,配偶终止随任或探亲,立即回国。

(二十九)教师任教国家如发生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灾难等突发事件,应及时联系孔子学院、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湖北师范大学和语合中心,并按照使(领)馆的应急处置要求应对。

(三十)教师违反法律法规者,依法依规处理。对违反外事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事故者,湖北师范大学将终止其任期,责令回国,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一)教师任期内人事关系归属国内工作单位,档案存国内工作单位。国内工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金、工龄计算等均由国内工作单位参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相关规定执行。

无国内工作单位的教师,任期内人事档案存国内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国内养老、医疗等保险金由教师本人自行承担。

(三十二)教师任期结束后,应在1个月之内向湖北师范大学递交工作总结、《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离任鉴定表》并进行离任述职,湖北师范大学为教师出具办理离任结算的证明,语合中心根据该证明,为教师办理离任结算手续。教师不得无故超期滞留,否则待遇停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十三)教师不得在国外直接转岗。如在本任期结束后有意愿赴其他岗位任教的,须按照语合中心规定的程序参加遴选和培训。被录取者须按规定完成前一任期的离任手续和新一任期的派出手续。

(三十四)教师国外任期结束回国后,返回原国内单位工作,相关待遇由国内单位根据相关协议和规定执行。湖北师范大学不安排教师回国后的工作,不负责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无国内单位的教师,国外任期结束后,与湖北师范大学协议解除,自行解决回国后的工作。湖北师范大学不负责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三十五)教师完成任期,任期内考核合格者完成结算后将颁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荣誉证书》,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优秀者将颁发《优秀国家公派出国教师荣誉证书》。

五、附  

(三十六)教师国外工资、津贴补贴及休假、探亲等有关待遇事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本办法由湖北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师范大学孔子学院公派教师任教协议书.doc

附件2:湖北师范大学孔子学院公派教师年度考核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