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和湖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北省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我校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工作职责,构建师德高尚、教学科研能力突出、精通基础教育需求、综合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课程与教学论教师队伍,促进我校教师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文件、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是学校教师教育工作的主要组织者、执行者,其教学科研的能力、水平及成果对学校师范生的人才培养质量、对基础教育教师的培训水平和教师教育特色的具体体现具有实质性影响,学校各级部门应高度重视课程与教学论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本办法中的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是指我校从事教师教育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育学学科方向的专职教师。
第三条 各师范专业(含兼师范专业)学院设置独立的课程与教学论教研室,人员2人以上,职数明确稳定,配置教研室主任1人(兼)。
第四条 学校对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实行多重管理。课程与教学论教师的岗位编制在所属学院,日常的工作由所属学院安排,并对其管理;同时,其业务服从教师教育学院的指导。工作安排出现冲突时,由教师所属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务处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在编在岗的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本办法包括总则、资格和任用、工作职责、考核与管理及附则五个部分。
第二章 资格和任用
第六条 担任课程与教学论的教师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素养,身心健康。
(二)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被学校确定为教师类岗位,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研究能力。
(三)在校工作5年以上的教师须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新招聘人员须有教育学(最好是课程与教学论方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是作为人才引进的基础教育优秀教师。
(四)近3年原则上持续从事教师教育类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每年必须承担2门以上教师教育类课程的教学任务;有一定的教学研究成果;有比较稳定的基础教育教改实验基地或实习实训基地,且近5年必须有累积至少1年的时间在中学里实践锻炼。
对于新入职的青年教师,愿意从事教师教育课程教学与研究工作,服从教师教育学院和所在二级学院的安排,积极参与基础教育教改实验基地或实习实训基地的拓展与建设工作,也可以放宽条件认定。
(五)深入了解教师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开展教师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研究。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学校将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对课程与教学论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认定。任职资格一旦确认就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安排、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等将按照本办法和学校其他的相关制度执行。教师教育学院、教务处与人事处每年复审一次,对退休、调离等人员予以调整,对学校新招聘的课程与教学论教师予以确认、登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会议和全国教育工作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
认真落实国家教育规划、政策和文件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和人的成长发展规律,围绕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帮助和引导师范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的师德规范,有依法执教意识,立志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新时代好老师;帮助和引导师范生具有积极投身基础教育事业的热情和意愿,情系学生,胸怀未来的教育情怀,热爱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正确的教师观和学生观,具备良好的人文底蕴和科学素养,乐于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和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九条 坚持育人为本、实践取向、终身学习的理念,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勇于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深入学习、研究和落实国家关于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教师教育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努力推进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师范生的人才培养质量。
(一)树立教师教育新理念。深入开展师德养成教育,将师德教育贯穿教师教育全过程,每年9月师德师风建设主题月中开展教师职业文化建设等活动,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深入了解和分析科教兴国、科技强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和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了解现代信息教育技术对各层次学校传统教育教学模式的深刻影响和教育部关于《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等教师教育文件的主要精神,结合我校教师教育特色,以服务和引领区域基础教育改革为导向,以创新教师教育模式为抓手,以全面提高师范生的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树立教师教育新理念。
(二)研究教师教育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以“三个面向”为指导,以培养“专业扎实、教学技能突出、综合素质全面、知教乐教善教”的新型中小学师资为目标,积极研究能体现先进教育思想、开放兼容的教师教育课程新体系,对已有的师范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师教育课程组合不断优化。
(三)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改革,强化师范教育实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融入课程教材中,精选对培养未来优秀教师有重要价值的课程内容,将学科前沿知识、教育改革和教育研究最新成果充实到课堂教学内容中,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落实到师范生的培养过程中。构建全方位教育实践内容体系,包括师德体验、教学实践、学校与班级管理实践、教研实践、教育调查等内容,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相衔接。建立师范生全学程与中小学生结对共进的共同成长机制,将见习、研习、实习等教育实践活动贯彻于学习全过程,加强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建立一批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推进教育硕士驻校培养,在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培育站,做到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研究。
(四)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教师养成教育,着力提高师范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充分利用模拟课堂、现场教学、情境教学、案例分析、线上教学、混合式教学等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将现代信息技术渗透、运用到教学中,增强师范生学习兴趣与学习效率,提升他们的信息素养和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教学的能力。
第十条 加强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的训练。按照学校对师范生“五项教学技能”培养(第一课堂教学、第二课堂指导、班主任工作、教学研究和现代教育技术)的要求,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的训练,包括“三字一话”和口语表达技能、书写规范汉字和书面表达技能、教学工作技能(教学设计技能、使用教学媒体技能、课堂教学技能(<导入技能、板书版画技能、演示技能、讲解技能、提问技能、反馈和强化技能、结束技能、组织教学技能、变化技能>)、设计和批改作业技能、组织和指导学科课外活动技能、教学研究技能)、班主任工作技能的训练,使之“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用好计算机、上好一堂课、管好一个班”。
第十一条 深入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单位,全面了解基础教育的基本现状和最新发展态势,积极参与基础教育的教育实践和教育研究活动,服务和引领区域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一)深入研究新课程改革对中小学教学的深刻影响,研究慕课、混合式教学、微课、翻转课堂、走课等新型教学方法给中小学课堂教学带来的系列变化,并将研究成果尽快的运用到我校师范生人才培养过程之中。
(二)积极参与构建高等学校、地方政府、中小学校幼儿园“三位一体”的协同培养机制,实现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职前与职后相衔接。
(三)积极参与省级教师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每年到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单位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含挂职锻炼、考察研修等)。
(1)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或企业等单位兼职任教、挂职锻炼、考察研修等。
(2)新招聘的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在被学校正式录用之前(试用期内),必须到中小幼等基础教育单位实践3-6个月,考核合格者方能被学校正式录用。
第十二条 按照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指导师范生教育实践活动。师范生的教育实践活动包括教育见习、教育研习、教育实习、综合课程实践、暑期教育实践、教学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科技创新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社团活动、毕业论文等。
师范专业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中,课程与教学论方向的选题占全部选题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30%,兼师范专业不得低于15%。在校、省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中,课程与教学论方向的优秀论文(设计)要达到一定比例(绝对数每专业不少于1篇)。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包括教学环节工作量和非教学环节工作量两个方面构成,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工作(包括理论课和实验、实践课)和实践教学工作。非教学环节工作量由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竞赛获奖、教育教学活动几部分组成。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朝着“教师教育”方向聚焦,优先安排其教师教育类教学工作。工作量计算办法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湖师发〔2019〕49号)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每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额定工作量。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在科研工作中朝着“教师教育”方向聚焦,工作量计算办法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暂行办法》(湖师发〔2019〕13号)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每年须到中小学、幼儿园或企事业、党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任教、挂职锻炼、考察研修及指导师范生教育实践活动,平均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每次实践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即每年可分为2个时间段),否则本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为不合格。每5年累计不少于1年。具体办法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教师实践锻炼暂行管理办法》(湖师发〔2018〕20号)执行。
深入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实践锻炼的教师,其教育实践时间1天按2天计算。因病、外出学习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教育实践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师教育学院和人事处复核备案。
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年度考核由所在二级学院具体组织,考核结果报教师教育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复核备案。
第十六条 教师教育学院牵头设立课程与教学论基层职称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全校课程与教学论教师的职称初评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基于“优先扶持”的原则,设立课程与教学论教师队伍专项建设经费。除学校和教师所在学院安排的学习、进修以外,教师教育学院有计划地安排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外出交流、学习和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