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激励机制,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促进学校建设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象范围
一、我校全职聘用的教师,因受下列情形限制,未能聘用到高等级岗位的,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直接予以低职高聘:
(一)受起点职称限制:因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或毕业年限等资历年限未满,未能取得聘用高级岗位所需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受聘用岗位数量限制:因单位聘用岗位饱和,没有空缺高等级岗位予以正常聘用。
二、低职高聘仅限高聘至学校专任教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条 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潜心教书育人,恪守师德、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学效果优异;积极投身科研教改等本职工作,勇于改革创新。
(四)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坚持为本科生上课,且教学考核符合学校制度要求。
二、业绩条件
(一)科研类
申报岗位 | 业绩条件 |
教授三级 | 主持1项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并且同时满足《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条件(2018年修订)》(鄂人社函〔2018〕137号)第1至42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之一。 |
教授四级 | 主持1项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或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二等奖限前3名),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限前1名)。 |
副教授 一级 | 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或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限前3名),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1名)。 |
副教授 二级 |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省(部)级教研项目1项。或人文社科类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学术论文1篇或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认定的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篇;理科、工科类在SCI一区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SCI二区期刊发表论文4篇。 |
副教授 三级 | 主持完成厅级科研项目或厅级教研项目2项。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国内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4篇(人文社科类在CSSCI源刊以上级别不少于2篇,理科工科类在SCI二区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
注:
1.以上成果只计近五年,以主持立项或获奖时间开始计算。
2.申报人必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若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师的,只计第一作者,不计第一通讯作者。
3.入职我校后,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湖北师范大学”。
(二)教学类
申报岗位 | 业绩条件 |
教授三级 | 主持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
教授四级 | 获国家级讲课比赛一等奖或主持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
副教授 一级 | 主持国家级一流专业或国家级一流课程,或获得国家级讲课比赛二等奖,或获得省级讲课比赛一等奖,或主持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
副教授二级 | 主持省级一流专业或省级一流课程,或获得省级讲课比赛二等奖,或主持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
副教授三级 | 参与省级一流专业或省级一流课程且排名为主持人之外的第1名,或获得省级讲课比赛三等奖,或主持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 |
注:
1.以上成果只计近五年,以主持立项或获奖时间开始计算。
2.入职我校后,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湖北师范大学”。
第三条 聘用程序
一、学校发布聘用工作通知;
二、个人向所在学院申报并填写申报表,经学院审批同意,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
三、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审查结果;
四、人事处组织专家对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进行评审,并提出聘任意见;
五、拟聘用人员公示;
六、校长办公会审定;
七、学校发布聘任文件。
第四条 聘用待遇
低职高聘属于校内特殊聘用,聘用待遇为:聘期内,基本工资按省人社厅实际核准的岗位标准执行,绩效工资全部按所聘的高聘岗位标准执行;按照聘用协议取得科研、教学成果,还可以按学校统一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聘期管理
一、对聘用人员实行聘期管理,严格实行“一期一申报,一期一聘用”,一个聘期为四年,并签订聘用协议。
二、聘用期间,若岗位异动至高于本高聘岗位,本聘期自行终止。
三、聘用期间,每年底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所在高聘岗位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仅限计算当年度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四、绩效工资发放方式:每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本年度所在高聘岗位的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五、聘期内不承担学校安排的工作或师德师风方面有违规行为者,即行解除聘用。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办法具体条款由校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若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