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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06-03作者:浏览次数:1076

第一章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发挥好仪器设备的保障作用,规范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工作,现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湖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包括:微型计算机、办公设备、电视机、分体式空调、柜式空调及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等,本办法不包括用于后勤保障的水电仪器设备、电梯、餐饮设备等,用于后勤保障设备维修、养护等由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负责。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按照仪器设备“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的岗位责任,责任到人到岗,因责任不明确或因使用不当或维修、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四条  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约资金的原则,为了合理有效的使用有限的设备维修经费,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尽可能减少仪器设备损耗,最大限度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是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保养、维修的第一责任人,加强仪器设备日常管理,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各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报告,及时申报维修。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维修,先按《湖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处理后方可按本办法申请维修。

第三章 维修流程

第六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马上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详细记录故障现象。

第七条  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填写申请单,必须先从湖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综合网络管理系统中(http://ais.hbnu.edu.cn/ais/),填写维修申请单,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审核后报使用单位领导审核,最后提交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核、审批。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收到维修申请单后,按本办法第四章维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维修。

第九条  仪器设备修复后,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学校验收办法组织验收。仪器设备管理员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综合网络管理系统中打印维修验收单并填写相关验收信息后,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审批,按财务制度规定报帐。

第四章  维修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的维修,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使用单位联系供货商维修。

第十二条  学校通用设备(保修期以外的)包括计算机、办公设备、空调等的维修,国资处联系由招投标中心每年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维修商进行维修,违反本条规定自行外修的,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保修期以外的)维修

1.单台或批量仪器设备维修金额3000以内的,由使用单位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后,由使用单位自行维修;

2.单台或批量仪器设备维修金额3000至30000元以内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联系三家维修商诊断故障,出具报价单,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维修;

3.单台或批量维修金额30000至50000元以内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三家维修商诊断故障,出具报价单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维修;

4.单台或批量维修金额50000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流程,予以维修。

第十四条  维修费实行专款专用,对使用维修费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因修理仪器设备而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必须交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置,不得擅自处置,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