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09-14作者:浏览次数:3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是学校根据用工需要,跟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未达退休年龄,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劳务合同(未达退休年龄但已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因其他情况签订劳务合同等)或者返聘协议(已达退休年龄),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到我校从事劳动的用工方式。学校仅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为用工关系。

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协议,将管理费和用工人员相关经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处理工伤事宜等。

学校各二级用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提出用工申请,制定具体的岗位条件、岗位职责和岗位标准,负责用工人员的日常考勤、管理和考核。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单位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的岗位需求和岗位条件,对学校各二级单位用工申请的审核,审定具体岗位的工资待遇等。

第三条  学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为科学设岗、择优招用、严格管理、注重实效。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高效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严格控制用工岗位和数量,实行先申报审核后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坚持人岗相适、择优招用。

第二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类型与工资待遇

第四条  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类型分为A岗、B岗和C岗三大类。A岗包括:部分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管理、工勤技能岗位(如保洁、宿舍教室管理员等);B岗包括:部分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岗位(幼儿教师等)、工勤技能岗位(园林绿化、保安等)、行政管理岗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C岗为技能水平要求高或学校特殊设置的岗位。

第五条 岗位工资待遇

(一)A岗和B岗人员工资待遇由基础工资和调节工资两部分构成,即:

工资待遇=基础工资+调节工资。

基础工资为政府核定的同时期黄石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调节工资:

1.A岗调节工资=X+Y

X为岗位调节工资,事保洁、多媒体教室管理岗位的,X=200;其他人员,X=100

Y为年限工资=在本校连续工作年限*30

签订劳务合同人员和签订返聘协议人员中已领取养老金的,工资结构中不计算年限工资。

2.B岗调节工资=基础工资*d+g+X+Y

d:学历因子。专科(含技师学院)d=0.2,大学本科毕业生d=0.4,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d=0.5,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d=0.7

g:聘用岗位等级因子。

1)管理岗位g=0.3-1.1;其中,管理十级g=0.3,管理九级g=0.6,管理八级g=0.9,管理七级g=1.1,管理岗位的级别由各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学历、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情况申报聘用,学校的组织和人事部门进行审定;管理岗位的晋升采用逐级竞聘的方式,工作满一个聘期且聘期内有一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者,可以参与竞聘。

2)专业技术g=0.9-1.4(包括会计、工程、实验、幼教、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注:员级0.9、初级1.0、中级1.2、高级1.4);

3)工勤技能g=0.4(包括保卫内勤、保育员、图文制版等),工勤技能g=0.6(包括保卫内勤东大门门卫、木工、园林绿化等),工勤技能g=0.8(包括保卫外勤、驾驶、水电工、厨师等)。

X为岗位调节工资,岗位负责人100/月岗位津贴;幼儿园班主任每月200/月,每年按10个月计算。

Y为年限工资=在本校连续工作年限*30

签订劳务合同人员和签订返聘协议人员中已领取养老金的,工资结构中不计算年限工资。

其中校车司机工资发放方式为:从月工资中提取300元,作为安全奖随12月份工资发放。

(二)C岗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学校编制内同类岗位人员标准执行,年终绩效核算到其所在的用工单位,由所在用工单位进行二次分配。特殊岗位实行一人一议。

(三)后勤集团饮食中心的工资方案由后勤集团报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设岗、招聘、用工和解聘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设岗、招聘和用工

(一)设岗  各二级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均应控制在学校“三定”方案核定范围内。确因工作需要新增用工岗位,由各二级用工单位书面申请提出用工岗位需求,经其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报人事处审核,经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同意后,上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复。

(二)招聘  用工单位有劳务派遣人员空岗,且确实需要用工的,需把空缺岗位及职责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劳务科。A/B/C岗用工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劳务派遣人员的C岗由劳务派遣单位委托学校统一招聘;A/B岗由劳务派遣单位组织招录和派遣用工,如需用工单位组织招聘,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岗位需求,出具委托函,委托用工单位招聘。

(三)用工  劳务派遣公司根据A/B/C岗招录情况,发送《关于派遣劳务用工名单的函》报人事处劳务科备案;A岗人员用工须经由用工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报人事处劳务科备案;B/C岗人员用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人事处劳务科备案。A/B/C岗人员办理入职手续,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返聘协议。用工单位组织用工人员填写《湖北师范大学用工人员信息表》,并报人事处审核确定其岗位、应发工资标准,人事处建立用工人员信息管理库。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履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续以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拷贝或复印给校人事处留档备查。

第七条  用工人员的招用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岗位条件和录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年满18周岁以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确有专长或特殊需要可以适当放宽,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再录用。

3.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4.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特殊岗位需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如水电工,驾驶员、幼儿教师、厨师等),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能全面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二)岗位条件依不同岗位要求具体确定。

(三)录用条件

用工前应按岗位要求进行体检或持有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C岗人员还需进行心理测试。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

(一)劳务派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自请离职的,需提前30天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处劳务科报备,由劳务派遣人员向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1.经学校同意,招考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或需要继续进修学习的;

2.用工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

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可以解聘合同的情况。

(二)用工部门需解聘劳务派遣人员,应及时书面报人事处备案并通知工会和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程序,学校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流程办理解聘手续。

1.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校规校纪,规章制度等;

3.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对单位或学校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工作中出现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返聘协议附加条款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5.因患病等,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经调岗也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解聘。

1.合同聘期未满,又不符合上款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2.孕期或产假未满的女工;

3.《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

(四)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办理。

(五)人事处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离职和解聘统计,按照程序、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B/C岗人员离职、解聘,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人事处劳务科将《关于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的函》函告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回复《关于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确认的函》,并办理好相应的离职手续,根据用工需要,由劳务派遣单位启动新一轮招聘程序。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管理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

(一)二级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科学合理有效用工。

(二)二级用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规定,强化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二级用工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对录用人员开展入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等,并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爱校教育的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同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保障录用人员应有的基本权利,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二级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

1.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要公开公示,并将其作为用工审批、用工关系建立、劳动报酬支付等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两个档次。考核不合格者,其中不合格的原因,理由,依据,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备案,按照流程、规定学校将被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聘期考核  定期对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返聘协议即将到期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其中解聘的原因,理由,依据,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备案,按照流程、规定,学校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五)二级用工单位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录用的员工,劳务派遣公司一律不予办理入职手续,产生的劳务纠纷及其它不良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条 学校每年组织劳务派遣人员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和医院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安排,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一人一岗,一岗一薪,杜绝一人多岗,多岗多薪现象。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变换岗位,实行岗变人走原则,特殊情况需变动岗位留用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由各二级用工单位确定并报学校核准。根据核准的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的完成情况核算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各二级用工单位的考勤情况,向劳务派遣单位核发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者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其个人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如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学校有权责令劳务派遣单位限期改正,解除劳务派遣协议,退回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并追究劳务派遣单位法律责任。如劳务派遣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其他不能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购买雇主险等。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聘用与自己有回避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为本部门的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发《湖北师范大学合同用工管理办法》(湖师发〔2016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