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出版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11-17作者:浏览次数:2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规范学校教材、专著、论文出版资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符合以下条件著作、教材、论文的出版:

1.支持资金来自同级财政拨款项目、校级预算项目、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

2.湖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且第一作者(主编)为湖北师范大学在职教师;

3.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条例、章程、决定、命令、通知等要求。

教材和专著仍须满足:(1)申请者已完成全部书稿;(2)出版单位准予出版的评审意见材料;(3)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4)符合重复率要求的查重报告;(5)无重复资助承诺书;(6)学院学术委员会出具的意识形态安全审查证明。

论文须已经在学术刊物发表。

第三条 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1.没有正式书号或期刊号的非公开出版物;

2.论文集及科普读物;

3.手册、工具书、作品鉴赏;

4.音像制品;

5.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出版物。

第四条  著作、教材、论文的出版资助业务,由出版资金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其中,教务处负责教材出版资助管理工作,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资助的专著、论文出版管理工作,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经费资助的专著、论文出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材出版资助

第五条 教务处设立教材出版资助专项经费,属于校级业务预算项目。

第六条 已经获得各类项目资金资助的教材不得申请出版资助。

第七条 教材出版资助经费每年申报一次,采取教学单位统一申报、校内外专家评审的方式立项。成套教材和系列教材作为一个项目整体申报,同一教材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组织填写项目申请书,对申报项目开展专题评议,择优推荐。申报材料须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并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聘请有关专家评审,对申请资助教材的学术水平、篇幅以及出版单位资质等进行综合评价,拟定初审意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每本教材出版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资助名单经公示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条 经批准资助教材应于立项当年履行出版合同。不能按时出版又没有申请延期或经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取消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出版资助经费专门用于教材出版,主要用于支付出版费用,原则上根据出版合同,出版费用应直接转至出版单位账户。

第十二条 教材出版合同应由主编与出版社签订,各方须严格遵守合同中有关条款,以确保教材按时保质出版。资助出版的教材,出版时须在其封面或扉页注明“湖北师范大学资助出版”字样。

第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而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项目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教材出版资助。

第十四条 教材出版资助审批部门为教务处,报销材料包括:(1)校教材出版资助批文;(2)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3)出版费用发票;(4)无重复资助承诺书。

第三章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资助的专著不能申请同类经费的出版资助,编著不可申请出版资助学术专著出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校学术专著出版专项资金支持的学术专著出版资助:

1.评审。由科研处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发布资助文件。

2.资助额度。重点资助按照该著作出版合同确定的出版费用的90%进行资助,每部著作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一般资助按照该著作出版合同确定的出版费用的70%进行资助,每部著作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3.审批部门为科研处,报销材料包括:(1)学术专著出版资助批文;(2)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3)出版费用发票;(4)无重复资助承诺书;(5)学院学术委员会出具的意识形态安全审查证明。

第十七条 其他校级预算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人才引进项目、校级创新团队、校级科研平台、科研项目配套等)资金支持的学术专著出版资助:

1.评审。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出版的学术专著进行意识形态安全审查,在出版单位评审意见基础上,对其学术价值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决定是否准予出版。

2.资助额度。由校级预算项目子项目负责人审批,校级科研项目资助额度每部著作不超过1万元,人才引进项目资助额度每部著作不超过10万元,校级创新团队资助额度每部著作不超过3万元,校级科研平台资金资助额度每部著作不超过5万,科研项目配套资金资助额度每部著作不超过5万元。

3.审批部门为科研处,报销材料包括:(1)校级预算项目批文;(2)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3)校级预算项目子项目负责人意见;(4)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5)出版费用发票;(6)无重复资助承诺书;(7)学院学术委员会出具的意识形态安全审查证明。

第十八条 同级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教育厅科技能力提升计划的科研项目和创新团队项目、教育厅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科研项目等)支持的学术专著出版资助:

1.评审。由项目负责人以出版单位准予出版的评审意见材料为准,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2.资助额度。由同级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资金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决定。

3.审批部门为科研处,报销材料包括:(1)同级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批文;(2)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3)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4)出版费用发票;(5)无重复资助承诺书;(6)学院学术委员会出具的意识形态安全审查证明。

第十九条 同级财政拨款的科研平台资金(教育厅科技能力提升计划的科研平台等)支持的学术专著出版资助:

1.评审。由科研平台负责人以出版社准予出版的评审意见材料为准,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审批,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2.资助额度。由同级财政拨款的科研平台资金负责人根据平台建设需要决定,资助额度每部著作不超过10万元。

3.审批部门为科研处,报销材料包括:(1)同级财政拨款的科研平台批文;(2)平台负责人签署意见;(3)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意见;(4)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5)出版费用发票;(6)无重复资助承诺书;(7)学院学术委员会出具的意识形态安全审查证明。

第二十条 同级财政拨款的学科建设经费(教育厅双一流建设项目等)支持的出版资助:

1.评审。参照《湖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其中,业务主管职能部门为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执行该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发布资助文件。

2.资助额度。重点资助按照该著作出版合同确定的出版费用的90%进行资助,每部著作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一般资助按照该著作出版合同确定的出版费用的70%进行资助,每部著作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3.审批部门为学科建设办公室,报销材料包括:(1)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资助出版批文;(2)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3)出版费用发票;(4)无重复资助承诺书;(5)学院学术委员会出具的意识形态安全审查证明。

第二十一条 非同级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团队/平台资金(非教育厅批准的项目、团队、平台等)支持的学术专著出版资助:

1.评审。由科研项目/团队/平台负责人以出版单位准予出版的评审意见材料为准,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2.资助额度。资助额度由非同级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团队/平台资金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3.审批人为非同级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团队/平台负责人,报销材料包括:(1)非同级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团队/平台批文;(2)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3)出版费用发票;(4)无重复资助承诺书;(5)学院学术委员会出具的意识形态安全审查证明。

第四章  学术论文出版资助

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得资助的论文不能申请同类经费的出版资助。

第二十三条 校级预算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人才引进项目、校级创新团队、校级科研平台、科研项目配套等类似项目)资金支持的学术论文出版资助:

1.资助额度。由校级预算项目子项目负责人审批,校级科研项目资助额度每篇论文不超过1万元,人才引进项目资助额度每篇论文不超过3万元,校级创新团队资助额度每篇论文不超过1万元,校级科研平台资金资助额度每篇论文不超过1.5万,科研项目配套资金资助额度每篇论文不超过1.5万元。

2.审批部门为科研处,报销材料包括:(1)校级预算项目批文;(2)发表该论文的出版刊物的版权页、目录页、发表论文的首页;(3)校级预算项目子项目资金负责人意见;(4)出版费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同级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教育厅科技能力提升计划的科研项目和创新团队项目、教育厅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科研项目等)支持的学术论文出版资助:

1.资助额度。资助额度由同级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资金负责人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审批,根据论文水平和项目实施需要决定资助额度。

2.审批部门为科研处,报销材料包括:(1)同级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批文;(2)发表该论文的出版刊物的版权页、目录页、发表论文的首页;(3)科研项目负责人意见;(4)出版费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同级财政拨款的科研平台资金(教育厅科技能力提升计划的科研平台等)支持的学术论文出版资助:

1.资助额度。由同级财政拨款的科研平台资金负责人根据平台建设需要决定,每篇论文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2.审批部门为科研处,报销材料包括:(1)同级财政拨款的科研平台批文;(2)发表该论文的出版刊物的版权页、目录页、发表论文的首页;(3)科研平台负责人意见;(5)出版费用发票。

第二十六条 同级财政拨款的学科建设经费(教育厅双一流建设项目等)支持的学术论文出版资助:

1.资助额度。资助不低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级别的学术论文,资助申请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额度,资助金额为版面费不超过1.5万元。

2.审批部门为学科建设办公室,报销材料包括:(1)学科建设经费批文;(2)发表该论文的出版刊物的版权页、目录页、发表论文的首页;(3)学院学科资金负责人意见;(4)出版费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 非同级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团队/平台资金(非教育厅批准的纵向项目、团队、平台等)支持的学术论文出版资助:

1.资助额度。由非同级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资金负责人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审批,根据论文水平和项目实施需要决定资助额度。

2.审批人为非同级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团队/平台负责人,报销材料包括:(1)非同级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团队/平台批文;(2)发表该论文的出版刊物的版权页、目录页、发表论文的首页;(3)资金负责人意见;(4)出版费用发票。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八条 获得校级预算项目资助出版的教材、专著、论文,学校不再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向境外出版机构寄送教材、专著、论文,必须到学校保密审查部门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在国内出版机构出版的学术专著,出版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要求的,也必须办理保密审查手续。

第三十条 受到资助的出版教材、专著、论文属于职务作品,署名权属于作者,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提供资助的湖北师范大学。获得校级预算项目资助的教材、专著必须注明“湖北师范大学资助出版”及其他需要标注字样。

第三十一条 教材、专著出版后,申请者应向学校无偿提供出版专著5部,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代收,分交校图书馆、档案馆及相关部门存阅。

第三十二条 已经获得各类项目资金资助的教材再次申请出版资助,已经获得资助的专著申请同类经费的出版资助,都属于重复资助。学校财务处每年审查无重复资助出版情况,违反无重复资助承诺书的申请者,无条件退回资助出版资金。被资助教师对提供给财务处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其他资金资助的教材、专著、论文出版,按照资金来源比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评审流程、资助金额、审批报销由提供支持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年初预算安排的部门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出版资助。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协助解释分管业务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