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12-30作者:浏览次数: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各类会议的组织和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举办和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各类学术性会议和管理性会议。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简称学校办公室)是学校会议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全校性会议的审批和安排。负责审查会议的必要性和召开办法,审定会议的类型和议题,审定会议规模和召开范围,检查会议的筹备情况等。

第二章  办会原则

第四条 举办各类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会议组织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会议组织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政治责任人和第一管理责任人。组织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会议的申请、审批、筹备、组织、总结等工作,各协助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会议服务。要强化会议计划,除紧急事项外,有校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组织单位应提前(一般为每周五前)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报至学校办公室,申请列入下周会议及活动安排。如有冲突,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学校会议及活动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未提前申报审批的会议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下,可另行安排会议,但须先报学校办公室同意和备案。校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统一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学校办公室要切实履责、严格把关,不安排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动,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发会议通知。未经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领导一律不得出席校外非教育、科研单位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校领导出席校内单位举办的上述活动,一般只参加联系学院或分管部门的活动,参加学术关系所在学院会议要从严掌握。

(二)高效。注重会议实效,召开会议要主题鲜明、调研充分、内容充实,有明确、务实的预期效果。不得组织召开没有明确目的、调研论证不充分、缺乏实际内容的会议。办会单位事先要充分准备,科学安排议程,控制好会议时间,力求开短会。会议发言要控制好发言时间,言简意明,主题集中,力求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各类专题会议一般不得超过半天。需要安排分组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讨论发言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搞一般性工作汇报。办会单位要及时汇总讨论内容,为日后相关工作提供指导。

(三)精简。在保证实效基础上,精简会议数量、减少参加人员。时间相近、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的多个会议应合并或套开。能以文件或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部署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全校性会议可视情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不再层层召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可由副职参加的会议不安排正职参加,可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召集的会议不请校领导出席,可由分管校领导召集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学校主要领导出席。

(四)节约。办会要厉行节约,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反对铺张浪费。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要严格控制会议成本,控制会议会期、规模和经费开支。严格会议预算管理,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学校内部会议活动(包括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现场布置要简朴,除有必要使用会标外,一律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制作背景板。原则上不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标语。工作会议不安排礼仪。会议材料统一简装。会议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内部会议室不能满足需要的,安排在会议定点场所,严禁安排在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严禁以开会、培训的名义安排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

第三章  会议审批

第五条 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召开全校党群性会议须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行政性会议须报校长审批。校内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能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学校名义召开。要减少工作布置会议数量,确需召开工作会议的,参会对象必须是与工作直接相关单位及人员,不准安排无关单位人员陪会。未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一律不得安排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会。

第六条 学校组织的全校管理性会议或重大活动由承办单位牵头,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召开。根据相应议事规则,需要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的重要会议,由分管校领导提出会议承办和协办单位、参会人员范围、会议议程等会议组织方案,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经学校批准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会议议程、主要内容、参会人员、拟用场地等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报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七条 职能部门召集的涉及全校范围的管理性会议,应提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如多个会议合并召开或一个会议的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或单位的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会前应充分协商。

第八条 确因特殊情况,由校领导主持召开的全校临时管理性会议(如临时传达上级紧急通知、部署紧急工作等),由承办单位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召开,并事前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以及挂靠本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承办的形势报告会、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性会议,按照相关流程要求,经组织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科学研究处、党委宣传部审批,学生社团主办的由校团委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党委宣传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应先严格按照外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同意后,再按学术会议程序报科学研究处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单位与国际组织、国(境)外有关团体、机构共同在国内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会议,应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备案,再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其中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情况转科学研究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党委宣传部等会签后,再报相关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各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除邀请分管或联系本部门、单位的校领导出席外,需要邀请其他校领导出席的,须向学校办公室申请,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会议的组织主要包括会议方案拟订、会议筹备、会议实施、会后处理四个阶段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议审批同意后,举办单位负责牵头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根据会议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一)举办单位负责做好议题、议程、日程、人员及座次安排,文字材料起草,会议报批及通知,会场申请及布置等工作,落实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参会范围,提前邀请与会领导和嘉宾,及时通知参会人员,通知情况须进行记录以备查。

(二)协助单位及校内会议协助工作内容主要有:

1.学校办公室协助做好会议场地安排等工作;

2.党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会议的新闻报道等工作;

3.保卫部负责做好会场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

4.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做好会议用电、场地卫生、会场设施等保障工作;

5.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国有资产及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协助做好同步视频、会议室多媒体设备的调试和使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保障会议期间领导、嘉宾的服务工作,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及活动,视情况安排专人,形成文字、音频、影像等会议资料,并及时将全套会议材料整理后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六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在会后及时总结会议工作,整理会议记录,必要时草拟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案,送交领导审查。新闻报道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各类会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会议中如发现报告内容有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组织单位要及时制止,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向审批部门和学校党委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须严守会议纪律,切实落实会议要求,准时到会,主动关闭移动通讯工具或设置为振动、静音模式。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不得在会场接听电话、随意走动、私下交谈或进行其他与会议无关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人代会,更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按照会议通知履行请假手续,并报会议组织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要严守会议秘密,会议中的应予保密事项,不宜公开的事项及会议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要妥善保管会议资料,要求收回的应如数交回。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者,学校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甚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举办的工作会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文件未尽事宜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会议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