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网络视频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12-30作者:浏览次数:187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网络视频会议的效能,确保网络视频会议规范、高效、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启用网络视频会议是学校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工作经费的一项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运用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开展会议、讲座、培训和交流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网络视频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包括提出视频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意见,拟订全校性视频会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各单位申报的视频会议方案,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视频会议的技术保障和有关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视频会议有关其它重要事项等。后勤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场地使用管理、设备维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利用视频会议组织召开会议,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校决定召开的全校性会议,具体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落实。

(二)经批准由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校性会议,组织单位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交会议方案,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

(三)各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应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批并备案。

(四)各单位内部召开会议,应向本单位领导报批。

第五条 全校性视频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布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明确会场设置要求、相关会务安排、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六条 会议组织单位应根据需要,提前与有关部门联系确认,以便做好相关调试及技术保障工作。视频会议会场应当满足会议需要,环境整洁,设备齐全。视频会议因故推迟或取消,组织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 在会议召开期间,参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自觉保持良好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会议报告和发言不得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及不当言论等情况。不安排发言的分会场应将麦克风置于静音状态。

第八条 视频会议设备应当由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技术操作。无关人员未经培训不得操作与视频会议有关的设备。会议期间,技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根据会议需要及时切换会场画面,实时监控设备运行状况。

第九条 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视频会议的顺利开展,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视频会议管理办法。

第十条 视频会议组织单位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做好会议电子数据的存贮、归档管理及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会议的录像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