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12-02作者:浏览次数:388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学校教学思想和教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等有关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培养方案要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质量标准,体现各专业人才培养特色。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授予学位要求、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学时等,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条 培养方案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方案也应当适时进行修订,并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为成员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教务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包括确定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案和日程安排等。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的主体是二级学院。各学院应当成立由院长、分管教学院长、相关教师和行业专家共同参与的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培养方案的执笔人为各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担任,具体落实培养方案的起草。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调整

第六条 培养方案的制订:由主管校领导或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建议,或由二级学院提出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的建议;学院针对新专业(含专升本、联合培养、第二学位、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卓越计划、产业计划等),需按有关规定拟定新的培养方案。根据学校拟定的修订指导性意见,各学院对所有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原则上四年一次。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求、上级文件精神和学科专业特点,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要组织教师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然后拟定培养方案初稿和论证报告,公共课程部分由教学单位提出课程要求、标准和内容,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教务处共同拟定。具体要求做到四点,一是培养目标应符合国家总体目标。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国家人才培养总体目标,依据学校“德、智、体、美、劳”实施方案,通过合理性评价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二是毕业要求应支撑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是支撑学生培养目标达成的基础,要从专业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发展三方面确立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可支撑人才培养目标的毕业要求。三是课程体系应覆盖并合理支撑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是由各课程教学环节的有效实施来完成的,专业培养必须将毕业要求落实到各课程教学环节中去。各课程教学环节的集合要对毕业要求指标点形成完全的支撑。四是教学大纲能支撑课程目标。教学大纲须制定考核要求、考核方法、评分标准等,考核要围绕教学目标是否达成进行评价。课程目标要准确对应教学内容和支撑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要互相对应。培养方案和论证报告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含行业专家)会议审定,经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调整:学院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现行方案确有问题,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论证报告、修改方案草案,可以在保持总学分和学分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对培养方案进行局部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学院可针对个别课程的学时、学分、实践环节等不合理设置或者教学条件、学生情况变化等原因进行调整,向学院教学委员会提交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新培养方案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含行业专家)会议审议修改、签字通过,连同《湖北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附件1),经分管教学院长签字盖章后一并报送教务处。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和异动

第八条 为了保证培养方案实施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随意改变培养方案,将追究学院相关领导责任。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在不改变毕业要求的前提下,若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异动,包括更换课程、改变开课时间、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时等,应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异动审批表》(附件2)并报教务处,经批准后实施。各学院每月提交一次教学运行情况报告给教务处运行科,培养方案必修课程的异动情况纳入学院年度考核指标体系,每个学院每年必修课程异动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或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异动培养方案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培养方案未发生修订或调整的,其下一届学生延用上一届学生的培养方案。

第十条 每一届新生的培养方案,无论是新制(修)订、调整或延用上一届,须在当年530日前定稿并提交教务处,并在学校或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当年招生的所有专业(含方向)均应提交。学院应确保在新生入学时将方案(大类招生专业应涵盖本大类所有专业)发放至每一个学生,通过入学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让学生了解专业课程体系和培养路径。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必须按程序认真组织实施。由教务处按培养方案编制每学期教学日历,各学院依据培养方案编制各学期的教学计划,严格落实每学期课程教学任务、教师安排、场所安排以及考核方式等,不得有遗漏或错配等现象,确保教师、教材、场地提前安排到位。教师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根据课程标准拟制教学进度表,在开课一周内将经过教研室主任签字的教学进度表一式四份送教务处、教研室、教学班和留教师本人,任课教师按授课计划表中所列内容和授课形式组织教学。

第十二条 各学院依据培养方案编制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统一基本要求。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是实施课程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对每一学科课程的性质、价值与功能做了定性描述,阐述了本课程领域改革的基本理念,并对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设计的思路做了详细的说明,关注的是学生学习的过程、方法、情感、态度及价值观。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必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要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和毕业要求明确课程目标、基本内容、考核要求等,要体现因材施教。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强调学生学习的过程与方法,强化了过程评价和评价的教育发展功能。各学院要按照主讲教师执笔制(修)订、教研室研讨、学院审定的程序完成与培养方案配套的课程标准制(修)订工作。经学院集体讨论并批准执行的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具有强制规定性和约束力,所有任课教师都必须遵循,是评价任课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评价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是对该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人才培养目标制(修)订应符合学校定位、社会需求等内外部需求,应在充分调研用人单位、行业或专家、毕业生、在校生、本校教师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与建议基础上,经过充分分析论证后制(修)订。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评价结果是人才培养目标制(修)订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周期与制(修)订周期一致,一般为4年。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内容应涵盖以下四条∶

1.人才培养目标是否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2.人才培养目标是否符合专业发展需求;

3.人才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4.人才培养目标是否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特色。

对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通过校内评价和社会外部评价来实现,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及函审的方式。评价应有企业和行业专家以及专业教师、学生、校友、用人单位等相关方参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机制如下表所示:

类型

貝体内容

数据来源方式

周期

主要评价人

教师、学生评价

了解教师、学生对人才培养各个环节的反馈情况,人才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各环节的一致性

师生座谈会、

研讨会

每年

专业教师、

学生代表

毕业生评价

了解本专业毕业生的专业发展状况以及所在单位及行业发展现状、人才需求情况、对本专业毕业生的社会期望等

校友座谈会、

调查问卷

每年

毕业5年左右

毕业生

用人单位

评价

了解本专业毕业生的工作表现、 胜任岗位能力、专业和素质发展潜力等

用人单位调查

问卷、座谈会

每年

用人单位

企业或学校/

行业专家评价等

了解人才培养目标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及行业发展需求

企业或学校/行业专家调查问卷、座谈会

每年

企业或学校/

行业专家

综合评价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

每年评价数据:用人单位调查资料;行业专家评价姿料;日常积累资料

四年

一次

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业教师、企业或学校/行业专家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应形成调查情况统计表、意见表等结论性文件,为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提供依据。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docx

附件2:湖北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异动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