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12-30作者:浏览次数:28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党政负责人为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园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对涉及校园道路及交通相关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  校园交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第三章  校门管理

第九条  将“认真管住、管好校门”作为校门的管理原则,各校门安装行人身份识别和机动车车牌识别管理系统,对进校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校门开放时间为:东大门24小时开放,东二门、南二门、西二门每天6:3022:00开放。

后勤服务供货车辆星期一至星期五7:308:009:3010:0014:0014:30禁止入校。

第十一条  行人管理

(一)师生员工(含聘用人员)以及教职工家属凭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刷卡进出。

(二)外来人员凭工作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在指定门卫处登记进出校门。

(三)无关人员禁止入校。

一卡(证)一刷,禁止翻越、抢行、尾随、冲闸等行为。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管理

非机动车骑行人员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共享单车禁止进入校园;除后勤工作保障三轮车外,禁止其它三轮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机动车管理

(一)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1.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未经公安部门年检的;

2.边(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自行车改装的机动车、农用汽车、出租车、排气量在250CC以上的两轮摩托车;

3.学校规定的其它车辆。

(二)学校教职工(含聘用人员)及常住校内的单位和人员申请办理湖北师范大学车辆通行授权注册登记,获得通行、停放授权后,方可进出校园。

(三)除执行特种作业和任务的车辆如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车、水电天然气抢险车、邮政车、运钞车等外,严格控制校外车辆进入校园。校外车辆进入校园必须获得学校授权,并由指定校门进出校园:

1.禁止校外人员驾车进入学校穿行、锻炼、送小孩参加校外组织的社会培训、停放等;

2.来校办理公务、施工、运送物资或来校参加培训、考试或出席大型活动等的车辆,须由校内相关单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校保卫处申请报备(报备内容:车型、时间、出入门、进出货物品名、车牌号),获得授权后方可进入校园;

3.确因工作关系、业务培训、各类保障等车辆及上级主管部门车辆需长期进入校园的,由工作对接单位提出申请,报保卫处审核后由校园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给予授权由指定校门进出;

4.摩托车及助动车进出学校,必须在保卫处办理《出入证》后,方可按指定的校门进出;无《出入证》的(为教职工维修的售后服务车辆除外),严禁进入校内。

第四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车辆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个别路段限速30公里/小时)。

第十五条  行人管理

(一)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

(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三)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2.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强行拦车、追车等;

3.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管理

(一)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

(二)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助动车、人力三轮保障车等,骑行时应佩戴安全头盔,严禁骑行中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机动车管理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服从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文明驾驶、减速慢行。

(二)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超速、鸣笛、轰鸣、漂移。

(三)校园道路严禁学车、练车、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以及通过十字交叉路口不遵守相关路段指示减速慢行;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期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不得强行通过。

严禁车辆在校园道路内超速、超载、超长、超高行驶,严禁夜间开远光灯,严禁不按道路标线行驶、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机动车。

(四)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五)校园内摩托车、助动力车拥有量已饱和,即日起保卫处对校内师生员工新购摩、电车辆不再出具相关上牌证明和《出入证》。

(六)在校园内已办理《出入证》的摩托车、电助动力车必须严格按照交规在校内行驶,严禁骑车超载人、物、超速抢行等行为。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内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征得基建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五章  校园车辆停放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停放

(一)停放非机动车时,应当下车推行,并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或指定区域规范、有序停放。

(二)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三)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阻碍道路通行。

(四)师生使用单车绿色出行应文明停放,在规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

(一)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场或停车位,车头需向外停靠;占道停放的车辆需沿行驶方向顺向停放。

(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三)认真落实进校车辆停车入位制度。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或划有停车位的车位中有序顺向停放。

(四)学校校车应在指定的场所停放和上下客。

(五)实习车、大型客车、货车、工程车进入校园后,在规定区域停放。

(六)校外因公来访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确有需要者,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七)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八)校东大门至校医务室校园主干道路段,全线禁止机动车停放。

因取快递、接送人等缘由临时占道停车的,允许10分钟以内车辆开启双闪应急灯,停放于道路一侧。

第二十三条  对于校园内停放的逾期未办理车辆授权进出校园手续1个月以上,或因各种原由进出校园内临时停放超过1个月的车辆,保卫处将协同公安机关定时清理。

第六章  离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人离开校园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如携带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离开校园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如携带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系统未能识别的校内车辆需出示工作证件离开校园;校外来访车辆按照车辆管理系统显示金额缴纳费用,并收取票据。严禁抢行、冲闸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凡出入校园道路从事运输物品的车辆,需主动出具相关单位证明,接受门卫检验无误,方可离开。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人及非机动车

(一)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如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交通管理人员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不服从管理并态度恶劣者,属校内人员的将通报本单位,属校外人员的将被禁止再次入校。

(三)情况特别恶劣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

对于违反本办法中机动车行驶及停放相关规定的,保卫处将对车辆采取贴违章告知单、限制入校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拖车、移交交警处罚等处理。

(一)机动车驾驶员属校内教职员工,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保卫处交通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劝导;不服从管理的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曝光,并在学校范围内点名通报批评。

1.对首次违章的,张贴车辆违规告知单进行提醒;

2.第二次违章的,曝光车牌、车主姓名及所在单位;

3.第三次违章的,限制车辆进入校园。

对态度恶劣拒不服从管理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处理。

(二)摩托车、电助动力车驾驶员属校内师生,因超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3条中规定电动车只可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1名)、超速等首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保卫处工作人员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导;第二次违规的保卫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上报学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三次违规的保卫处将暂扣驾驶人车辆,取消《出入证》,并将车辆移送交警部门处罚。

(二)机动车驾驶员属校外人员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处理,同时在校园车辆管理系统内注销其进校资格,纳入系统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三)实行车辆管理系统禁止入校的黑名单制。校园内按学校规定办理了车辆进出校园授权并纳入系统管理的车辆,对使用虚假证件申请办理车辆出入校园、三次违章备案车辆,取消授权,按照临时入校车辆收费进出;继续违规纳入系统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同时取消次年办理进校授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受到处罚车辆采取堵门等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秩序,影响学校师生日常生活的,保卫处根据相关工作预案处置,同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三十三条  在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需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否则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31日起施行,由湖北师范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