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2-01-13作者:浏览次数:270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和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湖北师范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湖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湖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湖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审批原则和内容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是财务处负责管理和核算的学校账户所有经费。

第二条  学校经费审批遵循真实合理、预算控制、权责一致、逐级审批、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经费审批主要内容:

(一)经费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以及是否超出预算;

(二)经费收支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

(三)经费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四)经费收支是否符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五)经费收支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规定;

(六)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审批人员与责任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二级单位(学院、机关部处、教辅单位等)或者项目经费(科研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议等级次。

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经费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制管理,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审批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是该项目(课题)经费的审批负责人。各职能部门是学校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审批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由校党委组织部确定负责人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因工作、学习等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经费审批责任的,必须由经费审批负责人向财务处出具授权文书备案,授权人对授权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与监督,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者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收回授权并作出相应处置。

第六条  各单位经费审批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对单位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  经费审批负责人须严格履行审批责任,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随意审批,因审批不当或越权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会计人员在审核已经审批的经费收支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制度规定的,有权退回并要求纠正,如不纠正,财务处可移交学校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第九条  所有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采购、合同、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  预算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财务处会同相关单位,提出经费预算方案,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同意,报学校财经委员会、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年中追加财政资金100万以上200以下(包括200万)的大额资金安排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定,200万以上的大额资金安排由校党委常委会上讨论决定。上级主管部门明确经费指定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负责提供上级文件依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未列入年度预算项目支出,申请单位应提出书面经费申请报告,按照2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由分管校领导签批意见,校长审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研究单位)经费支出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和大额经费开支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制。单笔支出(指同一事项、同一收款单位、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同)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院长审批,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书面提交财务处。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机关及教辅单位)经费支出审批,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运行经费的责任人,学校已签订经济合同的业务(基本建设经费除外),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学校没有签订经济合同的业务,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科研经费使用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师发2019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其中科研配套经费,报经科研处经费负责人审批,20万以上(含20万元)的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机动经费和不可预见经费支出审批。学校机动经费、不可预见经费由财务处初审,单笔金额2万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超过2万元的由校长审批,单笔超过20万元的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超过100万以上,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维修改造、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支出审批。

基建工程、维修改造、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按照学校相关基建、维修、物资采购和资产管理规定执行。20万元以内支出,由经费预算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20(含)万至50万元的支出,由经费预算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50(含)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经费预算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别报部门分管校领导签批审批,最后由校长签批。

第十八条  学生各类奖助学及困难补助,按照有关规定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其他财务收支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开设与资金调动的审批权限

(一)因工作需要在学校银行账户之间调拨资金,由财务处相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和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选择银行或变更账户,由财务处处务会议讨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支付贷款利息、由财务处业务科室提出,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审核,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归还贷款本金,由财务处业务科室提出,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审核,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申请银行贷款、定期大额资金存放由财务处提出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按照会计制度处理业务资金的审批权限。提取各类专用基金,生源地贷款转退生活费的业务,由财务处业务科室办理,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生退学退费、教材退费和毕业退费的审批

(一)新生退学退费,学生所在学院副书记审核,教务处教材科、宿管中心、卫生科、学工处、财务处收费科、财务分管处长、财务处长审批。老生退费,学生所在学院副书记审核,教务处教材科、宿管中心、学工处、财务处收费科和分管副处长审核,财务处长审批。

(二)教材退费,学生所在学院副书记审核,教务处教材科科长复核,财务处收费科科长、分管副处长审核审核和财务处长审批。

(三)毕业生学杂费结算退费,财务处收费科科长、分管副处长审核,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财务借款和借票据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原则上不能借款,借款仅限版面费、会议费、会费等对公转账,借款先由经费负责人审批,财务处支出科科长审核和分管副处长审批。所有借款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结清欠款,不得分次冲账,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借款人应在完成借款事由一个月内办理冲销借款手续,如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预期不冲账的,则从责任人薪酬中扣除,直至扣回借款金额为止,批准借款部门(项目)负责人具有催缴义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借款,先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处支出科科长审核和财务处分管支出科的副处长审批。在项目资金未到账的情况下,需从财务处借发票,由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参加收费类会议、培训。参加收费类会议、培训需书面申请并通过OA系统申报,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方可参加。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分管财务校长不在校期间,由校长办公会确定经费审批人;分管校领导不在校期间,由校长负责审批;校长不在校期间,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师范大学财务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