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2-06-29作者:浏览次数:31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精神,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为创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高水平的师范大学而努力。

第一条  语言文字工作是全面提升大学生核心素养、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加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建设,对于提升师范生职业技能水平,培养师生的文学鉴赏能力、公文写作水平和语言表达与交际能力,造就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高度重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学校党政工作要点、改革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中,列入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和检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将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人才培养目标,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养和培训方案中。

第三条  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基本要求是:普通话成为学校的工作语言和交际语言;学校的教育教学用字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化标准和要求,消除校园内的、异体字、二简字及其它不规范汉字。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学校指派一名校领导主管语言文字工作,成立由各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副书记组成的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提供专项经费;语委成员单位各司其职,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序发展;各学院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联合会中的“学习部””兼“语工部”,并成立相应的学生社团,建立覆盖全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运行网络。

第五条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及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在校园内设立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等相关内容的固定宣传牌,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宣传和中华经典诵写讲等竞赛活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每年9月份第三周的全国推普周宣传活动、语言文字类竞赛活动等,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氛围。

第七条  提高师生员工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领导干部、教师应带头在会议、公务活动、教育教学中说普通话;行政机关、图书馆、食堂、医务室、保卫处及其他“窗口”服务行业的干部、职工,工作时应自觉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学校的校园公共环境及教育教学活动用字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其中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标语(牌)、电子屏幕、展板(牌)、校刊(报)、教育教学用书以及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九条  教师在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及语言文字应用方面,应起到表率作用。教师在授课、撰写教案、讲义、制作课件、批阅试卷、作业等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或规范汉字;大学语文教师应熟悉、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学校应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作为教师教育教学考核、职务晋级和评优评先的基本内容和条件。

第十条  学校应将说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列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并纳入各类学生评优评先基本条件。学生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并把用语用字规范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作为评定教育教学成绩的标准之一。

第十一条  学校应把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各学科教学中都应重视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全校学生开设《普通话》课程,学生完成《普通话》课程后,师范专业再开设《教师语言训练》课程,除文学院以外的所有专业均开设《大学语文》,全校学生开设书法课程;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以诵读、书写、讲解等形式予以记录、保存、展示和传播,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传承体系建设。同时,针对所有学生开设相关的公共选修课,以增强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十二条  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要认真做好师生员工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不断加强普通话测试员的业务培训,完善测试管理工作,保障测试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凡在职教职员工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培训和测试,并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其中从事《普通话》、《教师语言训练》和《现代汉语》语音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他教师最低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学校管理人员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新进教师,两年内达不到等级要求的,暂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教学安排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毕业时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凡毕业时普通话达不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的学生,将缓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对校园内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科研工作和语言资源库建设,面向社会做好培训、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