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2-05-25作者:浏览次数:3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学研究,规范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提升教师科研能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分为培育项目和专项项目。培育项目指学校培育高水平科研成果、高级别科研项目、高层次科研人才设立的项目,包括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青年教师科研资助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前期培育项目等。专项项目指学校研究决定为特定工作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请人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校级培育项目,在研校级培育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申请新的校级培育项目。

(三)各类校级科研项目其他申报条件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申报。按照相关校级科研项目通知,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材料经过形式审核和内容初审之后,校级科研项目资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

第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评审要执行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第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校级科研项目资助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劳务费不得向校内人员支付;除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之外,其他校级科研项目不得列支设备费。

第十二条  项目被撤销的,视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培育项目实施行使管理权,专项项目资助部门对专项项目负管理责任,财务处对项目负责人的经费开支行使审核权,审计处对项目负责人的经费开支行使审计权,监察处对项目负责人的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结项

第十四条  项目获批立项后,校级项目申报书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结项时间、预期成果形式等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事项变更申请表》报校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结项时间延期不能超过1年,最多可延期1次。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本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的结项条件根据校级科研项目类别,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校级科研培育项目的结项条件,二是校级科研专项项目的结项条件。

(一)校级科研培育项目的结项条件:

1)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发表《湖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修订版)》1篇计分100分以上的论文;或者获批国家级或部级资助项目。

2)青年教师科研资助项目:发表1篇《湖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修订版)》计分30分以上的论文;或者获批1项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3)国家重大项目前期培育项目:选题入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选题指南,或者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

(二)校级科研专项项目的结项条件以项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为准,或比照培育项目结题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结项审核表》并提交相关研究成果,及时办理结项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湖北师范大学,在发表、出版及以其他方式公开时应按规范标注“湖北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成果”、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认定为项目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