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2-05-03作者:浏览次数:464

为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本为本”,实现“四个回归”,确立本科教育教学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教学督导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和制度化,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监查教学运行状况,严格教学过程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为学校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提出咨询意见,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推进学校教学工作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学校构建专兼联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运行机制。学校建立校、院、系(教研室)三级教学督导体系。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由15名左右不同学科的教学督导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联络、协调和服务。各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学院教学督导组由相关学科在职教师(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教授、名师)、退休教师以及企业或其它高校的外聘人员组成,人数35人,设组长1人,院级教学督导组在各学院院长领导下,在本学院内开展工作。学院督导成员的换届或人员变动需要报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备案。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1.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国家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2.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局,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对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3.全面、深入了解与掌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着重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进行督导。注重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知识能力素质整体提高的作用。

4.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督促改,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的选聘和管理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主要选聘在校外没有兼职的本校退休教师和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退休干部,特殊情况可以选聘在职的50岁左右的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学校根据教学督导工作量给予适当报酬,经费由学校拨给,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管理。校级教学督导每学期按100个学时计算,各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按每学期40个学时计算。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关心学校和专业建设发展,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教学的规章制度,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

2.具备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讲真话,报实情。

3.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能不断学习,在教育教学中有改革探索精神并取得一定成果。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教学水平、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70岁以内。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1.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研究生学院及各学院推荐,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考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由校长聘任。各学院教学督导员由各教学院聘任。

2.教学督导员聘期为二年,可连聘连任。

3.因健康等原因,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的管理

1.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学校统一聘请,接受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统一管理。院级教学督导员接受各学院管理。

2.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分设文科、理科教学督导组长各一名,负责各小组教学督导员具体工作的安排、汇总及意见反馈等工作;院级督导组织设督导组长一名,负责开展和执行具体督导工作。

3.教学督导员所进行的工作,均需做好记录,定期交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中心建立教学督导员工作档案,对督导员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实绩决定其工作的具体安排。各学院督导员的考核聘用等工作由院级领导及教学委员会组织进行。

4.校院两级督导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条件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两级组织的成员一般不宜相互交叉。

5.教学督导员如果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中心有权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权利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主要职责是: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对学校、学院有关教学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我校教学管理制度、 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1.有计划地深入教学第一线,收集有关校风、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检查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按照《湖北师范大学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湖师发〔201860号)》等质量标准文件,定期检查和评估教学过程规范的执行情况;

3.开展教学巡视,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等教学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向有关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4.参加学校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引进等有关咨询及论证工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5.深入学院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教学工作经验,反馈教师、学生和干部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联系并指导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

6.完成学校安排的专项检查或调研活动。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

1.列席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有关教学工作方面的会议,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比、本科教学工程及教学改革的研讨和论证工作。

2.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文件,汇报相关工作。

3.督导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委员会可进行复查。

4.对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5.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和学生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6.对教师职称评定和年终考评有权提出建议。

7.任何教学单位和教师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程序

第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校长的领导、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的管理和协助下开展工作。教学督导工作由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年根据学校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报送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及学校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导工作计划,到被督导单位开展工作,被督导单位应积极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并汇报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完成督导任务后,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与被督导单位协商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有义务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全校公布督导结果。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导委员会有权建议学校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1.拒不执行督导委员会的督导措施的;

2.以各种理由不配合督导委员会工作或阻挠督导委员会行使职权的;

3.打击、报复督导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七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其它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