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2-10-28作者:浏览次数:10

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为规范、有序地使用教室,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室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主要用于计划内的教学活动。

第二条 教室使用坚持教学第一、服务师生的原则,原则上只供本校师生使用。

第三条 教室使用由教务处统筹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教室或私自外借教室。

第四条 教室的日常管理、安全值班、财产保管、卫生清洁及设施维护、维修等工作由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后勤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条 多媒体教室、语音室、计算机教室、微格教室设备的购置、维护和维修由教务处、国资处、信息中心、各学院负责。

第二章  教室分配

第六条 根据使用情况,学校教室分公用教室和美术、艺术类专用教室。

(一)公用教室: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安排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课程教学。

(二)艺术类专用教室:由美术、音乐艺术类学院使用,主要用于安排本学院及与其他学院相关联的教学和学术活动。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整体需要,坚持有效利用教室资源的原则,有权对各相关单位的教室情况进行必要调配。

第三章  教室使用

第八条 未经教务处或后勤管理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外借教室。

第九条 教室的主要用途

(一)安排各单位计划内的教学活动;

(二)正常的补课、考试、辅导答疑;

(三)学生自习;

(四)辅导员召开或组织的班级活动和其他党、团组织活动;

(五)其他报告会、讲座、学术会议;

(六)就业指导与就业咨询相关活动;

(七)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严禁利用教室举办的活动:

(一)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活动;

(二)与教学科研不相关的娱乐、联欢、电影播放等活动;

(三)一切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包括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商业性质的招生、宣传、培训、讲座等活动;

(四)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方式进行考研辅导、专升本培训等宣传和组织活动;

(五)未经学校批准的个人或单位举办的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

(六)未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教室使用要求

(一)各单位教学活动应严格按照课表编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如需安排停课、调课、补课、辅导等,由开课单位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报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二)教室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做到教室的申请用途与实际使用一致,如有虚报、假报教室需求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全校通报。

(三)教室使用申请原则上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使用时长一般不多于一周。大型活动使用教室的,至少需提前一周办理手续并提交专门的申请报告。

(四)非教学活动使用教室一般安排在周四下午、周六、周日。各学院周末晚点名教室仅作为学生集中点名使用,进行其他活动需要按规定另行申请。

(五)使用教室时间如发生变更或预定的教室不再使用,需及时报教务处或后勤管理中心,以便学校统筹安排。借用教室无故不使用且不上报,教务处和后勤管理中心将备案,进入信誉管理。

(六)教室多媒体设备主要服务于全校教学、学术活动,非教学、学术活动不得使用多媒体设备。特殊情况需使用设备的,使用者须持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到教学楼值班室登记,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后应按操作程序关闭设备及电源和机柜门锁。

使用多媒体设备,应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证设备安全。禁止私自安装操作系统和使用带有病毒的设备,若需专用操作系统的请自带笔记本等设备。暂不使用投影机时,应及时关闭,以减少投影机灯泡损耗。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七)教室使用者应自觉维护教室内外环境卫生,爱护教室内设施。不准携带食品、饮料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吸烟,不准在教室内乱贴、乱画;不准在教室内吐痰、乱扔皮核、纸屑;不准大声喧哗、做有碍他人学习的任何事情;不准私自搬动、拆卸、刻画桌椅;禁止任何撬门、扭锁或翻窗进入教室;禁止电动车飞线充电的行为。

(八)教室的使用时间须符合我校作息时间规定。

第十二条 教室使用程序

(一)提出申请

全校公用教室调度实行网络化管理,申请教室需由经办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通过教务处“教学管理系统”预约。

(二)审批举办的活动

1.举办报告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聘请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报告等,需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主讲人为外籍和港、澳、台人士的还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批准)。

本校教师、学生(包括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讲座、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须填写《教室使用申请单》并附上活动内容简介或提纲,报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副书记或经授权的辅导员审批。

2.举办其他活动,由活动组织单位领导审批。

(三)教室的审批

为了提高教室使用率,更好地为师生服务,对教室审批规定如下:

1.借用公共教室用于教学,由教务处审批;借用公共教室用于非教学活动的,一次借用超过5节(含5节),由教务处审批,一次借用教室4节(含4节),由后勤管理中心审批。

2.使用美术、艺术类专用教室的,由相关学院审批。

3.如举办报告会、讲座,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审批教室时还需同时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已经审批的《教室使用申请单》。

第十三条 学校如有重大考试和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教室的使用应按教务处的通知办理,已借出的教室自动收回。如确有需要,重新按程序申请教室。

第十四条 期末考试期间,教室一般不用于与考试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教室管理

第十五条 教室开放时间:普通教室6:3021:30;多媒体教室7:0020:35。节日及寒暑假期间的教室开放时间根据需要另行安排。教学楼教室管理服务人员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关教室。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良好教学环境,在正常教学时段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教室开展各种文艺、联欢活动(学校统一安排除外)。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教室管理服务人员(包括多媒体、计算机房、语音室、微格教室服务人员等)应遵守学校相关条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值班制度,不得随意脱岗,确保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教室管理服务人员应根据教务处教学与活动使用教室安排,做好公共自习教室的服务保障。自习教室的开放遵循“逐间逐层”动态开放的原则,每天开放适度的公共教室,做到既保证学生的自习需要,又节约资源(自习教室开放原则:坐满教室额定座位数的50%时,可开放其他教室作为自习教室)。

第十九条 任何人均无权以各类物品或文字形式占用座位,离开教室时需带走所有物品。

第二十条 爱护教室内的设备,节约用电用水,教室内人少时应集中用灯。最后离开教室者,必须负责熄灯、关电扇或空调。教室管理服务人员应巡视、检查,即时关闭不必要的电灯、电扇或空调,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多媒体设备长时间待机和电源未关、机柜未锁现象。

第二十一条 所有使用教室的单位及个人应服从教室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尊重管理服务人员的劳动。对使用教室不当的行为,管理服务人员有权给予劝导、制止,乃至终止其对教室或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的教学计划、学生人数进行教室统筹安排。教室安排相对固定,每学期调整一次。遇到临时调整教室的,应告知后勤管理中心。

第五章  教室空调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条件:教室采用空调与风扇兼用的办法度过夏季,夏季最高气温低于30°C使用电扇,最高温度超过30°C,冬季最低气温低于8℃,可使用空调。

第二十四条 使用要求:

1.空调使用与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教室管理服务人员为具体负责人,主要负责空调的使用和管理,未经允许,其他人不得随意开关和调试空调。

2.空调温度设置:按照“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二十七条,夏季温度设定不能低于26°C,冬季不能高于20°C,以防温差过大,影响师生身体健康。

3.空调使用时间:7502130,若遇特殊情况另外申请。

4.空调使用过程中,为节约用电,应关闭门窗,要利用大课间、午休时间、晚餐时间关闭空调开窗通风,以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5.请同学们相对集中在教室自习,教室人数少于一半时不得开启空调,逐层逐间开放空调。

6.21:20管理员先关闭空调后断开电源系统。

第二十五条 空调管理维护与赔偿:

1.空调设备如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要及时向楼层管理员报修,不得擅自拆修,否则责任自负。

2.后勤管理中心负责空调的供电线路维护检修,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空调定期维护保养,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移动空调,要保证空调安全使用。

3.空调设备属公共财产,如因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后勤管理中心将视设备损坏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由使用的部门或故意损坏者承担相应的赔偿。

4.严禁违规使用空调。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教室管理采取学校调度和后勤保障相结合的模式。教室管理服务人员由后勤管理中心根据学校要求公开选聘。教室使用者、管理服务人员应遵守学校对各类教室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中心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