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2-10-28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师生学习和生活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地方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关于加强省属高校零星维修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北师范大学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湖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师范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湖北师范大学工程建设项目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等,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零星维修工程是指与学校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日常维修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等公用房屋及教职工周转住房的装修、装饰和修缮项目,小型设施设备更新以及给排水、电气、消防、安防、排污、道路、环境绿化维修抢修等。

第三条 学校零星维修工程分为集中立项工程和单独立项维修工程,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属零星维修工程实行集中立项,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需单独立项。凡使用学校各种预算非政采资金(含专项资金、各单位自筹资金),并在学校办理工程结算的零星维修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后勤管理中心是学校零星维修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维修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工作。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防设施的专项维修、维护及管理单位。

第五条 学校建(构)筑物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各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及报修、维修管理职责。

第六条 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实施责任人和项目管理责任人双负责人制,协同完成零星维修工程项目。

项目实施责任人是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项目现场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申报、设计(方案)、现场施工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参与项目验收、结算工作。项目实施责任人应由项目单位副职以上负责人担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一名项目执行人具体负责现场管理及协调工作。

项目管理责任人由后勤管理中心指派专人担任,参与项目方案的制定与论证工作,负责项目立项、采购、合同、预算、验收、结算、资料归档工作。项目管理责任人,代表学校对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方面维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防范各类风险,确保维修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单位按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对零星维修工程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划、立项

第八条 学校按照“保运行、保重点、保应急”的原则,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学校年度零星维修工程计划。

第九条 校内零星维修项目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并建立维修工程项目库。原则上,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因突发安全性、紧急性事故和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应急性维修工程,坚持“一事一议”,在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校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建立完善零星维修工程年度经费预算制度。根据审定零星维修工程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年度零星维修工程经费预算总额度和分项额度,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力,加强目标控制、投资控制,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校内零星维修工程项目按照“先审批、后实施”原则,由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向后勤管理中心申报,后勤管理中心组织论证后,负责申报立项,负责项目采购前的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审计处负责复核审批工作。

第三章  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零星维修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师范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依照国家和湖北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达到限额标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维修工程施工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金额标准限额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维修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20元及以上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金额标准的维修项目,应报学校招标管理中心采购。20万元以内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年度集中采购,遴选3-5家施工单位。水、电、天然气等项目可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成交后,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 零星维修工程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要求,以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依据,与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需明确工程名称、实施的内容、范围;清单与中标价(主要材料及措施要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合同价款、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与支付、质保期限、违约责任等,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同应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签定维修施工合同。及时将纸质合同报送校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载明廉洁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互相监督。

第四章  设计、监理、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确定后,后勤管理中心应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查,制订相关方案。如需进行专业设计的,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涉及原建(构)筑物安全的,应征得原设计单位或相应等级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咨询费单独列支。非必须由专业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可委托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和清单,咨询费单独列支。

第二十条 维修工程施工全过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合同条款、施工规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时进行中间环节验收、签证,重点核查隐蔽工程、变更签证、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进场、技术交底等。          

第二十一条 20万元及以上维修工程项目须实行工程监理和跟踪审计,应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进行监理和跟踪审计,监理、审计费单独列支。对施工方存在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佳等行为,应严肃追究违约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前,后勤管理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严格履行工期约定。做好工程计量签证,尤其涉及工程造价变动的隐蔽工程应及时会同学校审计处验收签证。

第二十三条 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任务单和施工合同,在批准的立项金额内组织施工。控制工程变更,杜绝不必要或不合理变更。工程变更和项目内容追加确有必要时,须按《湖北师范大学工程建设项目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文明施工。施工中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场地显要位置设立施工公告,如有必要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若施工中需要搭建临时设施,需要对绿地、道路进行开挖,需要临时停水、停电或对其它公共设施有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提前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完成后应予以清理和恢复。

第五章  竣工验收、结算审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十日内,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及验收所需全部资料,后勤管理中心审核资料后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由使用单位、审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中心、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对资金额度较大的维修项目,验收工作小组要制定验收方案,通过现场查验、召开评审会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外观、工程现场整洁度、工程主要材料证明、工程控制技术资料、隐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竣工资料以及服务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也不予办理竣工结算。验收报告报送校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零星维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范围、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满后,经后勤管理中心复验合格退还质量保修金。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的,由后勤管理中心另行安排,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工程建设项目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执行。竣工资料(含维修报告、立项资料、施工合同、派工单、任务单、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签证单、工程预、结算书等)由后勤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报校审计处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开展竣工结算审核,编制建设工程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零星维修工程一般无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后勤管理中心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档案收集整理从工程立项开始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后勤管理中心将资料一并整理后移交给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