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2-10-24作者:浏览次数:1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资发20213 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报废,指对超过法定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或经技术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有偿转让,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其方式可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四)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资产权属交换,此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调剂,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剂、无偿划转等。

(六)捐赠,是指单位将占有、使用的资产,自愿无偿转让给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单位或组织的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等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 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按照公开交易、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可以通过报废、报损、有偿转让、置换、调剂、捐赠等方式进行权属转移或者核销:

(一)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己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者己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学校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应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资发20213号)规定的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见附件),由高校按程序核准后处置,处置结果于15日内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2.所有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处置都必须经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处置,任何个人或部门都不得擅自进行资产处置。

3.土地使用权20亩以下的处置,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核(批);20亩以上的处置,报省财政厅审核,并由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房屋产权处置,包括房屋拆除,其评估价值2000万元以下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其评估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审核,并由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无形资产、货币性资产(报损)处置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核(批)。

6.达到使用年限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不包括土地、房屋、无形资产、货币性资产处置),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核准处置,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报省财政厅审核,并由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7.公务用车处置按照 《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8.股权转让评估值超过500万元的,或所占股份超过20%(含20%)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9.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其他符合处置要求的国有资产,由学校按程序核准后处置。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和流程

(一)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清单,并填报《湖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样件一)。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湖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签署部门意见。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拟处置资产相关材料报学校领导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进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除外),公示期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四)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资产使用单位具体实施资产处置的工作。

(五)拍卖、置换、有偿转让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底价,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后,各相关部门要以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和《湖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见样件二)为依据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财务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调整有关资产账目,使用单位调整有关资产明细帐(备查帐)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各相关部门账务处理的时间应在国有资产处置完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买方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到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

第十一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益的;

()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湖师发2016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湖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

3.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