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3-03-31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造价,防控廉政风险,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学校基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相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和施工实际提出,且因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工程量增减等因素所引起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变化。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指学校基建项目施工过程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基于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基建处应加强基建项目的设计论证,通过图纸会审、工程内容审核、工程量实测等方式,尽可能地将工程项目包括在承包范围内,减少施工中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

第五条 基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口头发出变更指令或以个人名义进行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任何口头变更或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一律无效。

第二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六条 基建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可按规定程序提出工程变更:

1.设计变更。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和施工实际,需进行修改或需通过设计变更改善工程使用功能的;

2.因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等原因提出的符合相关规范的变更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工序的;

3.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因素引发追加工程量的;

4.因工程漏项或学校根据项目情况需增减工程内容或工程量的;

5.其它经审核认为需进行工程变更的项目。

第七条 工程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审查、论证、审批后方能实施。学校使用单位、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规范及功能需求,均可提出工程变更。

第八条 基建处负责审查工程变更需求。

第九条 工程变更按以下方式进行论证:

1.经费预算5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处及监理单位进行论证;

2.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变更方案等进行论证;

3.经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变更方案等进行论证,分管校领导参加该类论证;

4.所有论证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工程变更论证结果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的,基建处应对提出变更的单位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论证结果为必要可行的变更,应进行变更设计,完善变更方案和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经论证,确有必要进行工程变更的,由工程变更申请方提交工程变更联系单,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经费预算不超过5万元的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施工管理员在变更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后,报基建处会签,由基建处处长签发工程变更联系单;

2.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经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工程变更联系单;

3.经费预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校长签发工程变更联系单;

4.经费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校长签发工程变更联系单;

5.工程变更中的经费预算由施工单位编制,作为工程变更审批单的附件予以参考。

第十二条 出现突发事件,为避免造成建筑损毁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可立即组织工程变更施工,在险情排除后7日内按照相关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所含工程量之外,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在下列范围之内的工程量的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签证:

1.原施工图之外的设计变更,并按照工程变更联系单实施后产生的工程量;

2.施工合同中未含有,在施工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因素引发的追加工程量;

3.因工程漏项或学校根据项目情况需增减工程内容而产生的工程量变化;

4.隐蔽工程及因项目需要而发生的零星工作、计时工、机械台班和返工工程量。

5.其他需要进行工程签证的情况。

第十四条 签证申报由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量进行预算,编制工程签证单(经费预算表单独报送),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基建处现场施工管理员;施工管理员联合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签证内容和工程量进行核实,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施工管理员核对签字后予以上报。

第十五条 经施工管理员核实签字后的工程工程签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工程签证经费预算不超过5万元的,由基建处进行内部审核和会签,基建处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批准;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工程签证,由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20万元以上的工程签证,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按经费预算额度,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由校长签字批准。

2.不符合工程签证范围或超报工程量的工程签证,不得报送和审批。

3.建设工程中实行跟踪审计的,工程签证应同时报审计处。 

第四章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凭证材料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相关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有关会议应按规定召开,并做好会议记录,印发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重大变更需要由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的,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应当注明具体签证日期、签证原因、实施部位、实施内容、工作量计算式,其内容描述和填写方法均应符合规定。对签证内容不全,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以及签证单存在涂改或无相关人员签名或签署日期的,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按工程内容办理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同一内容只办理一份工程签证,不得肢解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工程签证审批层级,不得虚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降低质量标准,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规避、逃避审批。否则,移送纪检机构从严问责。如涉嫌犯罪,则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文件,除返还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保存的以外,基建处应保留1份原件并编号管理,由专人保管,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超过”、“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