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3-03-16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推进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教学、科研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湖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湖师发〔201676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二条 单台(套)原值10万元(含)以上,且设备入账时间一年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对具有特殊用途的大型仪器设备可进行单项或选项评价,信息系统纳入此类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绩效考核期限为上年度91日至本年度831日,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考核,并于92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单台(套)原值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督查、复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以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大型贵重仪器效益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为参考,根据学校实际,分为日常管理、机时利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等考核指标。

(一)日常管理 在制度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落实、技术操作培训、使用维护与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二)机时利用 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共享服务的机时使用情况。

(三)人才培养 培养能独立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和教学演示实验人员的培养情况。

(四)教学科研成果服务 教学、科研成效情况,包括发表论文,获得奖励、专利,支撑项目等情况。

(五)服务收入 积极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中的有偿使用收费情况。

(六)功能利用与开发 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功能,不断开发新的功能和新的测试方法。

第五条 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积分方式,依照《湖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见附件)进行评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考核分为二级单位自评和学校考核二个阶段。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做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相关数据、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设备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状况进行自评,并按要求及时报送自评结果、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对单台(套)原值4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绩效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做出综合考核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统计汇总,以一定方式公布,对问题和不足予以反馈,督促整改。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十条 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优秀:总分≥90分;

良好:75分≤总分<90分;

合格:60分≤总分<75分;

不合格:总分<60分。

第十一条 按照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结果,分别进行相应的奖惩。

(一)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分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优秀的,学校在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对二级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该单位申购大型仪器设备。

(四)对长期(两年以上)不能发挥作用、利用率极低(使用机时不足)的大型仪器设备,必要时进行校内调拨,同时暂缓其所在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减少其所在单位后续仪器设备经费投入。

(五)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或对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直接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