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9-12-12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提高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推动同等学力硕士生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已被授权授予学术型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北师范大学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遴选、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并加强建设和管理。校外学习中心主要负责申请硕士学位学员组织与管理、课程教学与考试,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规范合作办学行为,接受学校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  资格审查与学员注册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的成绩。

第八条  资格审查与学员注册

(一)材料提交。申请人提供的备审材料应包括本人最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资格审查。校外学习中心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员登记表》,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学校复审。

(三)学员注册。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校外学习中心组织申请人登陆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进行用户注册,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学校统一进行现场确认,完成学员注册,并组织学员签订学业告知书。

第四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九条  专业领域内做出的成绩认定。学员应向学习中心提交本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已做出成绩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已表发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等,由学校统一进行认定。

第十条  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学员原则上应在完成注册之日起,参加课程进修班学习,在四年内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核)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考试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一)进修班课程学习。

1.面授课程学习。校外学习中心根据《湖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应专业课程教学计划组织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对指定的专业基础课或学位课程进行面授。

2.网络课程学习。校外学习中心应安排课程辅导教师对学生网络课程学习进行必要辅导,提高学习效果。

(二)进修班课程考试学生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后,由校外学习中心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组织课程考试或考核,并做好成绩记载和考试原始档案管理。

(三)进修班结业。学员参加课程进修班学习,通过相应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且成绩在70分以上,由学校颁发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四)国家水平考试。外学习中心组织学员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开展必要的考前辅导。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学校在学员通过全部考试后指定论文指导教师,对学员论文进行必要指导。

(一)论文开题。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拟定论文题目和内容提纲,并参加校外学习中心组织的论文开题,完成开题报告。

(二)论文撰写。

1.学员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撰写论文,并根据指导教师意见通过学位论文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和完善。

2.学位论文应是学员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员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撰写内容及格要求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执行。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学位论文术不端行为检测后,填写《学位论文定稿审批表》审批定稿。

(三)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学校和学员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员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评阅意见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及修改要求,填写《论文评阅书》。

3.论文评阅工作由校外学习中心在学校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校外学习中心送交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未经评阅或未通过评阅者不能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四)论文答辩。

1.答辩申请。学员申请论文答辩时应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审批意见表》,通过审批后由校外学习中心在学校指导下组织答辩。论文答辩应在学员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进行。

2.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校和学员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答辩实行导师回避制。

3.答辩会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4.答辩结论效用。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十二条  学员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由校外学习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材料立卷,统一装订成册。立卷材料包括:

(一)学位申请与评定书;

(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三)学位论文定稿审批表;

(四)学位论文评阅书;

(五)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与审批意见表;

(六)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七)学位论文(纸质档和电子档);

(八)其他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进修班课程成绩表、国家水平认定考试成绩打印件、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将学位授予相关立卷材料报学校进行内容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淮,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两次集中对学位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对已授学位的,经核实确属弄虚作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其硕士学位,追回学位证书,并通知学员所在单位以及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湖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