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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教材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4-09-20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更有力地保障和促进教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供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是教育教学的基本依据,是育人育才的重要依托,是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完成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教材建设工作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党委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在党委领导下,成立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教材规划、编写、审核、出版、选用等工作。

第五条  成立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好教材的政治关、学术关和适用关;制定全校教材工作管理制度和教材规划;开展教材审核工作;审批、规范各教学单位关于教材的选用;指导学校规划教材的立项、评审工作;开展教材研究、教材评价和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指导教材征订和供应工作。

第六条  成立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其中,意识形态专家组,由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进行政治把关。学科专家组,重点审核教材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七条  学校教材管理办公室是教材工作委员会有关教材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教材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是教材工作的责任主体,须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教材工作小组,在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教材审核、选用与征订、审批本单位校级规划教材编者的资格和选题立项,指导本单位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九条  选用原则

(一)凡有必用。不折不扣地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理解当代中国”系列教材等国家统编教材。

(二)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三)思想观点正确。选用无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问题的教材。

(四)质量第一。

1.优先选用“统编教材”。若确无适用的“统编教材”,则应当优先选用同类高校公认共选的通用教材。

2.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原则上不选用十年前出版的教材。

(五)适宜教学。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第十条  选用程序。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一)各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对不同版本教材进行广泛调研、比较的基础上,每门课程(按课程编号)分别提交初审通过的1种首选教材+1种备选教材(鼓励有条件的课程提供三选教材)报学院教材工作小组复审。

教研室初审时必须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哲学社会科学类教材,则必须由学校意识形态专家审读把关。

(二)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然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通过的教材数据录入学校《教学用书目录》。

(一)学校根据最新的出版情况每学期更新一次《教学用书目录》,以便及时优化教材版本,淘汰老旧教材,增补三选教材、便于新增专业选用教材,以及适应《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修改的需要。

(二)《教学用书目录》的“换版”原则是换“好”、换“新”,即:自编教材→普通教材、包销教材→非包销教材、普通教材→统编教材、省部级教材→国家级教材、出版时间较早的教材→出版时间较新的教材。

2年出版、满足换“新”要求但尚未满足换“好”要求的高水平教材,须以学院教材工作小组名义(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院长、书记亲笔签字)书面报告学校教材管理办公室,教材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呈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选用。

(三)各教学单位必须在每学期第5周以前上报教研室初审、学院复审通过的需更新的数据,以便学校综审通过后及时更新《教学用书目录》、便于选用和征订教材。

第四章  教材征订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下学期开课教学计划,按教材管理办公室提供的《首选教材》数据,确定教材,按教材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班级数据》确定学生用书数量,教师用书按需征订,原则上在没有更换版本时,每本教师用书至少使用三年。

教学秘书填报《湖北师范大学教材征订表》,经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材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因出版等原因,秋季征订7月31日以前、春季征订放寒假前未能送到学校的教材和出版社停供的教材,由学校教材管理办公室直接改订备选教材(或三选教材)。

第十四条 对不及时组织教材征订、错订或漏订教材,以致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的教学单位责任人,将按教学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材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教材征订、发放和教材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编写、购销教材或直接向学生出售教材。

第五章自编教材

第十六条  自编教材是指我校教师主编或参编并已正式出版的、主要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的教材,分为:校级规划教材、自行出版教材和参编教材。

校级规划教材由学校统一立项、建设和管理;教师个人自行出版的教材由出版机构组织专家审核与管理,由外单位人员为第一作者、本校教师参编的教材由第一作者所在单位进行审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校级规划教材是指以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接受学校教材建设专项经费资助、由国家一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主要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的教材。

校级规划教材编写要依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

第十八条  校级规划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教学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报备学校教材管理办公室,编写人员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校级规划教材第一作者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九条  校级规划教材编写实行第一作者负责制。第一作者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

第二十条 校级规划教材的立项

(一)校级规划教材选题的重点

1.解决教学急需的教材。

2.与我校实际紧密切合的实验教学和实习实训教材。

3.与国家战略相关的教材。

4.“双一流”建设专业优势学科和特色课程的教材;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和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以及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要求配套的教材。

5.具有地方特色的教材。

(二)校级规划教材不予立项的选题

1.有对应“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等国家统编教材的选题不予立项。

2.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的选题不予立项。

(三)校级规划教材立项的程序

1.学校下发校级规划教材选题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人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校级规划教材立项申请书》。

2.申报人所在学院(部门)教材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报学校教材管理办公室,学校教材管理办公室对选题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3.通过评审的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特殊情况的可申请延长1年。项目的完成形式为正式出版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编写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质量高、有特色、实用性强,特别是产教融合和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的高水平教材。

第二十二条  坚持“凡编必审”,学校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

(一)立项教材在编写完成后、正式出版前,书稿由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初审,然后提交学校复审,经两级审核通过后方可出版。立项教材项目须在出版教材封面或适当位置标注“湖北师范大学规划教材”字样。

(二)审核时必须严格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以及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严把政治关、学术关和适用关。

(三)立项教材由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组织盲审,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哲学社会科学类教材盲审前先由学校意识形态专家进行政治审核。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二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书稿由第一作者在国家一级出版社中挑选出版社出版。

第二十四条  校级规划教材每4年修订一次,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修订后的新教材必须与原先的版本联系起来。

上级有关部门通知修订的,必须严格按要求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自编教材的选用。选用的自编教材必须经过严格审核,自编教材的选用从严控制。

入选国家级(省部级)教材的自编教材优先选用。

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不得选用非统编教材的自编教材。

其它课程若确无适用的“统编教材”,也无同类高校公认共选的通用教材,也没有其它适用的普通教材可选,可以依次选用校级规划教材、我校教师参编的水平较高的自编教材。

确无上述教材可选的,可以选用自行出版的自编教材。

第二十六条  自编教材的征订、发放与结算

自编教材的征订一律纳入征订表,同时必须注明向谁(“作者”还是“出版社”)征订。

向作者征订的自编教材,由作者按教材管理办公室的安排,每学期在教材发放前送到教材仓库,由教材供应商统一发放,并由教材供应商按《教材供应合同》规定的折扣支付作者书款。

第二十七条  自编教材的奖励

学校对优秀自编教材予以奖励,具体按《湖北师范大学教学奖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编教材的资助

(一)资助范围

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以湖北师范大学为工作单位主编或参编的教材。

(二)资助标准

1.主编出版资助标准

经学校审核批准立项的校级规划教材,按照如下标准资助:

1)第一版按《湖北师范大学出版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2)校级规划教材修订再版,按《湖北师范大学出版资助管理办法》标准的70%资助。

3)课程设计、习题解答、学习辅导等教辅教材,按《湖北师范大学出版资助管理办法》标准的50%资助。

4)共用ISBN的自编教材,按《湖北师范大学出版资助管理办法》标准的50%资助。

2.参编出版资助标准

国家级教材,每部给予一次性编写资助:第二主编12000元、副主编8000元、参编4000元。省部级教材按国家级相应标准的50%进行资助。

普通教材,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编写资助:第二主编3000元、副主编1000元、参编600元。

(三)资助说明

1.非统编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的自编教材不予资助。

2.有多重奖励或资助标准的按其中最高奖励或资助标准执行,不累积计算。

资助(或奖励)以20万字/种为准,15~20万字的乘以0.8的系数,15万字以下的乘以0.5的系数。参编3万字以上的乘以1.5的系数。课程设计、习题解答、学习辅导等再乘以0.8的系数。

3.对于参编教材,第二主编以后的“主编”按副主编标准资助,第二副主编以后的“副主编”按参编标准资助。

4.同一自编教材,按我校排名最前的1人承担的角色进行资助;我校多人参与编写的同一教材,其他参编者的资助,由排名最前的1人进行二次分解。

第六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为切实加强教材建设工作,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经费,由教材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我校自编教材的建设和教材评审费用,以及其它教材研究和教材评价工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由教材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教材管理办公室定期向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三十一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第一作者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现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由教学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关于“国家统编教材”、“统编教材”和“教学急需的教材”的说明与界定。

①国家统编教材: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和遴选的、在全国统一使用的教材。

②统编教材:是指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和获奖教材;教育部和其它有关部门推荐的教材、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推荐的教材;教育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教材建设项目、组织编写的教材;国家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国家重点图书;有关部门指定的考试、培训教材。

③教学急需的教材: CALIS(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联合目录公共检索系统(http://opac.calis.edu.cn/opac/simpleSearch.do)能检索到的品种较少且出版社停供(或版本过于老旧)的教材。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原文。

(一)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4.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三)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3.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4.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四)第三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2.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3.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4.盗版盗印教材。

5.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6.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7.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8.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9.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