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留学生学费收缴和奖学金发放工作,提升我校留学生教育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充分发挥学校自设奖学金在招生及稳定生源上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厅关于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
第一条学费标准。留学生学费标准需严格按照年度招生简章确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包括不同学历层次及学习时长的详细费用,如语言进修生、本科生、研究生等。
第二条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根据双人间4000元/年/人(2000元/学期/人)收取,其他短期生项目,按照400元/月/人收取。具体住宿费标准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三条费用调整。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如需调整,须符合国家和湖北省关于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
三、奖学金设置与发放
第四条奖学金种类。学校自设奖学金包括湖北师范大学新生奖学金(即:一年语言生、入学第一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和湖北师范大学年度学业奖学金(即:本科生第二至第四年、研究生第二至第三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学校每年根据党委常委会确定的标准及招生规模确定自设奖学金年度预算。另外,学校积极申请湖北省政府“一带一路”奖学金等其他各类奖学金,以吸引并表彰优秀留学生在校学习。
第五条奖学金评定。新生奖学金直接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招生条件予以认定;年度学业奖学金依据学习成绩、语言能力、基础管理分数等情况,给予年度综合测评后进行评定,确保公平公正。具体评定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
第六条奖学金发放方式
1.留学生在来校报到注册后,向学校缴费时,在应缴学费中直接扣减学校自设奖学金,再缴纳剩余学费。具体扣减金额和名单根据当年党委常委会通过的自设奖学金标准和国际教育学院审定的奖学金名单提交财务处执行。
2.省政府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留学生。留学生须在缴清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后,才有资格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具体评定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和学校当年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
3.公开透明原则。国际教育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整个评定及发放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特殊情况处理。留学生在评定为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之后至奖学金到账之前,出现违反省政府奖学金具体评定细则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在经奖学金评定委员审定后,视情节可降低奖学金的等次直至取消。
四、学费收缴流程
第七条缴费通知。学校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件、录取通知书等方式向留学生告知学费及住宿费缴费通知,明确享受奖学金扣减政策后的还需缴费金额、时间、方式等。
1.缴费方式。留学生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学费及住宿费。具体缴费方式及账户信息在缴费通知中详细说明。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一般不转、不退。特殊原因需退费的,要说明情况,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当月住宿费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结算。
2.缴费凭证。国际教育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与财务处对接学费入账及开票信息后,学校财务部门向留学生提供学费及住宿费收据或发票,作为缴费凭证。
五、附 则
第八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学校自2023年以来招收的留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文件,确保留学生学费收缴及奖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本文件的解释权归湖北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