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3号令)《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建设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是我校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作为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以促进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创新培养方式为手段,以提高培养质量为目标,努力造就一支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的辅导员队伍,切实提升新质思政工作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由党政办、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和研究生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成员,负责辅导员的选聘、管理、培养和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学技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在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指导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查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二级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研究项目。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要主动进课堂、进班级、进社区、进宿舍、进食堂、进社团、进讲座、进网络,深入一线联系学生,每周至少与学生“面对面”交流1次,每周至少参加1次学生活动,至少深入学生宿舍1次,每2周召开1次学生干部会议或学生座谈会,每月至少参加2次学生社团活动,每月要遍访所有学生寝室,每学期与所负责的每位学生家长沟通交流不少于1次。
(二)遵循教育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把握学生思想特点和发展需求,注重理论教育和实践活动相结合,普遍要求和分类指导相结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和其他服务学生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调查报告或学生工作论文,每年至少申报1项校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项目。
(五)专职辅导员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党课和团课等课程教学工作的,每周教学工作量累计最多不能超过4课时。
(六)适应新形势、新环境,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科生专职辅导员岗位,根据“出缺即补”原则配齐配强专职辅导员,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聘请优秀企业家、校友担任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导师,全员联动助推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八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专职辅导员要求是中共党员,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三)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辅导员编制或将其编制挪作它用。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心理测试、公示、实习试用、正式录用等程序开展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一定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职称资格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的职称评聘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突出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并将学生工作相关研究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级别。
第十六条 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同等待遇。逐步建立和完善辅导员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及骨干研修的系统化培训体系。新聘辅导员必须参加全省辅导员岗位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学校定期开展辅导员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每学期有计划地选派骨干辅导员参加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班,提高辅导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对新入职的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全覆盖培训,对所有辅导员3年至少开展1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
第十七条 积极选拔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鼓励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挂职锻炼,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八条 实施辅导员队伍培养工程,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全周期、全过程培养,推进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建设,切实全面提升辅导员素质能力。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学科发展开展研究,并在科研立项及对外科研项目申报中给予相应比例扶持。
第二十条 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对连续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5年后选择从事教学科研并符合学校专任教师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并安排一年的专业进修时间。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经考核合格,每月按200元的标准(每年按10个月计算)发放辅导员津贴;进一步建立完善覆盖本校全体专兼职辅导员奖励制度,根据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对辅导员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60%比例对专兼职辅导员进行奖励。安排专职辅导员入住学生社区,对入住学生社区的辅导员,给予一定数量的工作补助。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完善辅导员的考核体系与办法,加强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发放专项辅导员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实行离岗待聘,不得享受相关津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优秀辅导员”和“十佳辅导员”表彰项目,“十佳辅导员”在“优秀辅导员”基础上,每2年评选一次,由学校发文表彰。将“优秀辅导员”和“十佳辅导员”获得者作为更高级别高校辅导员表彰项目的优先推荐对象。
第二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5年方可申请转岗,申请转岗或参加其它序列岗位职务竞聘时,按学校相关政策和要求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