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开信息

湖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4-10-08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湖师发〔2017〕39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为校设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和单项奖两大类。综合奖主要用于奖励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单项奖主要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并在学校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的集体或个人。

第二章  综合奖

第四条  综合奖依据《湖北师范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评定,评价内容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和美育、劳动教育及发展素质测评四个方面。

第五条  综合奖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刻苦,治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魄健康;

(六)具有正确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观,具有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七)热爱劳动,具有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教育活动。

第六条  参评对象:综合奖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非毕业班学生。

第七条  综合奖设三个等级,按学年评定,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为:

(一)一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1800元/人;

(二)二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1200元/人;

(三)三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800元/人;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参加该奖学金的评定:

(一)参评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以及尚在处分期内未解除处分的;

(二)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10学时(含)以上的;

(三)参评学年有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课程的。

第三章  单项奖

第九条  单项奖包括优秀班集体、学风优良寝室、文明寝室、十佳大学生、大学生年度人物、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标兵、文体之星、优秀毕业生、突出贡献奖等。获评单项奖的先进集体或个人,除颁发荣誉证书外,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优秀班集体。优秀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以学院为单位,按学院班级总数的25%评选。评选条件为:

(一)班委会、团支部政治坚定、团结协作,能带领全班同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学习风气好,全班同学自习出勤率高,积极参与早锻炼、晨读、“课前十分钟”演讲、周日晚点名等活动。全班学生考试无舞弊行为,考试及格率、相关等级考试通过率在学院各班级平均线以上;

(三)班委会认真配合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奖助贷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四)班级同学注重寝室文化建设,在各类寝室评比和其它寝室文化建设活动中成绩居学院前列;

(五)班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按时到场率高;

(六)班级学生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注重文明修身。全班无酗酒、偷盗、斗殴、夜不归寝、损害公物和在寝室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纪行为和无重大人身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优良学风寝室。优良学风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以学院为单位,按学院宿舍总数的2%评选。评选条件为:

(一)寝室整体氛围融洽,成员之间互助友爱,在学习、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寝室成员有明确的学习目标、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成绩均在班级排名前30%,无挂科、补考或重修现象;

(三)寝室成员遵守法规校纪,均未受到党、团或行政处分,没有考试舞弊和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上课出勤率100%,无夜不归寝现象;

(四)寝室成员获综合奖学金达50%以上,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表彰达50%以上;

(五)寝室成员取得其它特别突出的成绩或作出其它特别突出的社会贡献。

第十二条  文明寝室。文明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以学院为单位,按学院宿舍总数的2%评选。评选条件为:

(一)寝室成员全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遵守校规校纪,寝室无人受到纪律处分;

(二)寝室无违章用电、酗酒、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违规和不文明现象;

(三)寝室环境卫生美洁,文化氛围浓厚,无脏乱差现象;

(四)寝室学习气氛浓郁,全体成员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班级前列,专业能力突出;

(五)寝室成员关系融洽,团结互助,生活习惯健康,全体成员热心公益,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示范效应明显。

第十三条  十佳大学生。十佳大学生每两年评选一次,学生人数在千人以上的学院推荐1-2名候选人,其他学院推荐1名候选人。评选条件为: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二)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曾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四)同等条件下,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学生,只需获得过综合奖学金即可参选;

(五)在学习科研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有突出成绩的;在服务社会、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在生活上脚踏实地、自强自立、乐观进取,有突出表现的;经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可破格参与评选。

第十四条  大学生年度人物。大学生年度人物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人数在千人以上的学院推荐1-2名候选人,其他学院推荐1名候选人。评选条件为: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理想信念坚定,爱党、爱国和爱社会主义;

(二)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爱国奉献、勤奋学习、科技创新、自主创业、志愿公益、热心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敬亲、自强不息等方面有突出的事迹或成就;

(四)候选人主要事迹或成就应主要集中在参评学年度,曾受省、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大学生可适当放宽年限。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三好学生评选的基本条件原则上为:获得综合奖学金,且德育、智育、体育和发展素质测评分排名均在班级前30%以内。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按校、院、班、舍各级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5%分别评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基本条件为:担任校、院、班、舍各级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年、工作成绩突出、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且参评学年内所学课程加权平均分排名在班级前50%(含)以内。

第十七条  学习标兵。学习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以学院为单位,按学院学生总数的5‰评选;“十大学习标兵”从各学院评选出的学习标兵中遴选。学习标兵评选条件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二)严格自律,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抄袭作业等不良现象,未受到校、院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

(三)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能够在学习上主动帮助其他同学,在学风建设中起到积极作用;

(四)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综合一等奖学金,无科目不及格、补考或重修;

(五)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大三年级)或六级(大四年级)考试,师范专业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甲等,非师范专业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

(六)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竞赛并获奖。同等条件下,在科技创新项目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专利者优先;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实训,努力掌握实践、实习技能。

第十八条  文体之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在文艺创作、表演、宣传、体育竞技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在省级及以上重大文体赛事中取得名次的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以学院为单位,按毕业生总人数的5%评选。评选基本条件为: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校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

(二)在我校学习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和一次综合奖学金;

(三)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含)以上;

(四)在校期间体能测试均达标;

(五)响应祖国号召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或破格参与评选;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及以上荣誉的,直接评定为优秀毕业生,且不占所在学院评选指标;

(六)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或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建功立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或破格参与评选;

(七)在学术科技创新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湖北省大学生优秀成果奖中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项的毕业生可优先或破格参与评选;

(八)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可优先或破格参与评选。

第二十条  突出贡献奖。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志愿公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被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为学校争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可申报突出贡献奖。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主要校领导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的本科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纪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本科生奖学金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定实施过程中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院主要学生干部等组成,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本学院学生奖学金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初评和推荐,日常事务由学院学工办负责;各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班委会核心成员及若干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奖学金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审,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审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

(二)班级评议。

(三)学院初审。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评议结果进行初步审核,评议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校本科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初评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本科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校本科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作出最终结论。复查结论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二十五条  学生获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奖励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学生所获各类奖学金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在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选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已获得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追回所发奖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由社会捐赠在全校范围内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由学校和捐赠单位(个人)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评定细则,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2021年修订)》(湖师学〔202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