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秩序,预防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生,对已发生的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实施处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考试前应认真学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熟悉并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在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纪的种类与运用
第三条 在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
10.无故缺考;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在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开卷考试或在线考试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
4.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5.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6.通过传、接物品(如计算器、橡皮擦、粘胶带等)传递试题答案;
7.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8.考前在考场课桌椅、墙面、准考证、服饰、肢体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
9.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第五条 在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拍摄、发送或接收考试相关信息;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3.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5.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它证明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6.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7.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团伙作弊;
2.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3.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在国家级各类考试中(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有违纪行为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其它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学生违纪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巡视人员的现场勘查笔录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
第十条 对违纪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答题纸和物证,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令其退出考场。同时,监考人员应将违纪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和《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与处分审批表》中如实、详细记录,监考人员和违纪当事人签名。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表》及违纪当事人的试卷、答题纸和其它物证一并送交开课学院考务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一条 事发当天,相关学院应将违纪学生的信息报教务处进行通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组织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复核并给出处理意见,相关材料(试卷、答卷、物证、《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与处分审批表》)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考试违纪事实认定的依据:
1.考试材料和书籍;
2.手机、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3.考场监控录像;
4.雷同试卷;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对违纪行为的陈述。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考试结束后组织学校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违纪处分论证会议,给出拟处分意见,并将《学生考试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反馈给相关学院。
第十四条 学院将《学生考试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发给当事人签收,并安排相关人员与违纪当事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所在学院应当及时通知其家长。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文件制作与送达、违纪考生的申诉与复查、相关处分解除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如有本规定未列入的考试违纪作弊情况或有争议的情况,由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