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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4-10-23作者:浏览次数: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北师范大学章程(2023年)修订核准稿》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党委批准成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凡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45岁以下青年委员不少于1/5。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35人、不高于4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员由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选举推荐后,经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根据工作需要,对具备委员条件的学校分管领导及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科学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师教育学院六个与学术事务有密切关系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聘任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学科建设规划、学科优化调整、一流学科建设、学科评估、学科带头人选聘等方面的学术事项提供指导、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意见。

(二)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教师岗位聘任和考核、师资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的学术事项提供指导、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意见。

(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评价、教学资源建设、合作办学、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重大教学项目实施方案等方面的学术事项提供指导、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意见。

(四)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重大科技项目申报、科技评价和成果评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学术争议、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学术事项提供指导、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意见。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事务管理,各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人才培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7-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其所在学院的委员。学术分委员会组成、委员任职条件、提名推荐等程序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执行。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步,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届内委员因故产生缺额,按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并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补充。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信息;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校的涉密事项;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有违反保密规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赞成票不少于实到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统一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校学术委员会有关资料均应立卷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校学术委员会及授权的各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