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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4-12-04作者:浏览次数:10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强化导师责任,提升指导能力,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遴选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包含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术学位硕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硕导”)、校外兼职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硕导”)三种类型。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按需设置,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师资队伍情况、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年度招生需要,实行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度,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明确责任,增强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活力。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遵循自愿申请、分层审议原则。遴选工作充分发挥培养单位的自主性,尊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申请,申请人正在从事的教学科研必须与所申请遴选的学科学位点方向一致。

第二章  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五条  新增研究生导师应具备下列至(四)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协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研究生导师申请者年龄,原则上应在56周岁以下(含本级,下同),身心健康,每年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与突出的研究特色或优势,对所申请的研究方向能发挥带动作用,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提升学科实力。

(三)具有较好的学术水平、较丰富的人才培养经验或科研经验。

(四)近三年不得出现下列任一情况:

1.年度考核不合格;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3.因教学事故、违背师德师风等受到学校或上级部门处分。

第六条  新增学术学位硕导应同时具备下列至(四)业绩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毕业且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年以上。

(二)近五年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人文社会学科: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或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2篇以上,或在核心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1篇以上;

艺术学科: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或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1篇以上,或在核心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1篇以上;

理科、工科: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核心以上级别期刊(含EI)发表论文6篇以上,或学术论文被SCI/SSCI等收录3篇以上。

(注:权威期刊指各一级学科领域最权威的2-3种期刊;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以上级别的期刊。期刊级别以科研处最新认定为准,下同。)

(四)近五年工作至少满足以下2个条件:

1.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且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

2.教学科研成果或艺术作品获得省级政府(或省级主要艺术专业协会)以上奖励。

3.主持纵向/横向课题或设计开发,到账经费累计:人文社会、艺术学科不低于8万元,理科不低于10万元,工科不低于15万元。(注:须有项目合同、到账经费证明)

4.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

5.以第一导师指导我校本科生获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1篇以上,或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4篇以上。

6.指导学生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指导学生获批发明专利1项以上。(须有指导教师奖励证书或文件证明)

第七条  新增专业学位硕导应具备下列至(三)业绩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学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毕业且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年以上。

(二)近五年主持横向/纵向课题或设计开发,到账经费累计:人文社会、艺术学科不低于8万元,理科不低于10万元,工科不低于15万元。(注:须有项目合同、到账经费证明)

(三)近五年工作至少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主持1项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人文社会学科: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或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1篇以上,或在核心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1篇以上;

艺术学科:在核心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理科、工科:论文被SCI、EI等收录2篇以上,或在核心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且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

4.教学科研成果或艺术作品获得市级政府(或省级主要艺术专业协会)以上奖励。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软件著作专利3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

6.以第一导师指导本科生获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1篇以上,或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4篇以上。

7.指导学生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2项国家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批专利2项以上。(须有指导教师奖励证书或文件证明)

8.获得省部级以上的高水平竞赛奖励。(须有政府部门盖章的相关证书或文件证明)

第八条  新增兼职硕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高校或科研院所教师申请兼职硕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执行。

(二)非高校或科研院所教师申请除社会工作、法律专业硕士外的兼职硕导,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包括中小学的特级教师和省级以上教学名师,与我校建立有产学研合作关系的单位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等,在遴选专业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近五年,所获业绩条件满足第七条第(三)款中任意一条即可

(三)社会工作兼职硕导条件: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五年;助理社会工作师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六年。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社会服务领域等社会各界从事相关社会工作的专业督导人才且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或卓有成就者,可优先聘任。

(四)法律兼职硕导条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突出的实践工作业绩。从事执业工作满10年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从事法律业务工作的其他专家,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实习)及论文写作等方面的指导能力,能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实践或实习岗位,具有较丰硕的科研成果者优先聘用。

(五)研究生培养单位新增兼职硕导人数不得超过其当年聘任的研究生导师总人数的20%。

第三章  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九条  新增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一)发布通知

研究生院定期发布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通知。

(二)个人申请

拟申请遴选研究生导师者,向相关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湖北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格审核

相关学院统一到人事处、科发院、教务处等部门对本校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重点审核申请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是否与所申报学位点相符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遴选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单位申报人材料由相关学院负责在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认定。审核完成后,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提交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申请人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表决方为有效;到会委员同意票数达到2/3以上,视为表决通过。学院将表决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申请材料提交研究生院汇总。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拟遴选的研究生导师申报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表决方为有效;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视为表决通过。

(六)公示发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 如无异议,正式下达硕士生导师选聘文件。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直接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5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用参加遴选,直接认定为我校相应学位点的研究生导师。

)由高水平大学调入我校的教师,已在原单位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并在原单位单独或以第一导师身份指导1届硕士研究生,或我校教师中已受聘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的兼职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且独立指导完1届硕士研究生。

)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人员,主要指: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楚天学者、湖北名师、湖北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湖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或省级教学/科研团队负责人、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等。

)在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或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项目(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5万);或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200万元以上;或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且所获专利有成果转化;或科研成果转化后形成的产值、利润和经济效益达300万元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奖励的一等奖的前3名、二等奖的前2名、三等奖的第1名;或获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前2名、二等奖的第1名;或以第一作者/第一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SSCI一区收录2篇或二区收录4篇或CSSCI来源期刊3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2篇;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等。

第十一条  直接认定程序

直接认定程序在研究生院组织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时进行认定。符合直接认定程序的申请者只需要提交符合认定所对应条款的佐证材料到相应学院,学院审核通过后再将人员名单和申请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汇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公示发文。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文件自动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