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5-01-17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本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其组成人员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

第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管理办法,审议增设或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和领域方向);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五)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撤销不合格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硕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二)提出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

(三)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与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

(四)审核硕士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

(五)审核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六)全面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情况和答辩委员会决议,提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七)负责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和获得学位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规范审查工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导师聘任争议及相关事项;

(九)调查与学位、导师聘任相关的投诉与举报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十)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事项获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科研及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其中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75分,其他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九条  在学位论文检测、评审、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可提出重新修改论文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在一年内(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可以再次申请学位。未按规定办理申请重新修改论文手续,或虽经同意重新修改论文但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论文修改,或未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在校期间,以湖北师范大学的名义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不同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条件,写入培养方案。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申请人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立论正确,推理严谨,论证充分,重点突出,数据可靠,格式规范,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本人独立完成,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其中外语专业及留学生执行相关规定,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符合《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字数要求,理工科类一般应不低于2万字,人文社科类一般不低于3万字,中/外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词)。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与字数,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国家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要接受学术不端检测和专家双盲评阅。学术不端检测结果“全文文字复制比”<15%,且通过所有专家双盲评阅的学位论文,方可申请答辩。学位论文检测和评阅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评阅及抽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一般应在答辩前20日将学位论文寄(送)给相关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安排,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且申请人的导师或亲属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应有不少于1名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应聘请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对整个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会议;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最多不超过30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四)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其他人员回避,参考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学位论文质量,并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五)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决议;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八条  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终止。通过答辩且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由答辩委员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档案材料,由学院按要求整理好后提交学校档案馆。各学院保存一式二本。

第六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两次受理硕士学位的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在6月和12月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拟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和有关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学位办公室向相关申请人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或者撤销硕士学位: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三)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时,如确认错授学位,应予以复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实施细则与此不符者,依此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