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试,知悉相关应急预案,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进入实验室后,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室内安静、整洁,禁止在室内打闹、喧哗、吸烟、吃食物、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做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事情,非实验用品不得带入实验室。
第二条 实验前,必须根据实验项目内容认真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原理,熟悉所开展的实验内容、使用的仪器设备、涉及的试剂药品,了解相应的操作规程、存在的安全风险,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未完成预习者不能参加实验。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穿着质地合适的实验服或防护服,谨慎佩戴隐形眼镜;按需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等,不得佩戴长围巾、丝巾、领带等,长发须盘在工作帽内;穿着实验服或戴实验手套等防护装备时,不得随意进入非实验区,避免造成传染或污染。
第四条 上实验课,必须按教学安排准时到达指定的实验室,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向任课教师申请。
第五条 实验过程中,应服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安排和指导,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未经教师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仪器设备,特别是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擅自动用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必须定损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实验过程中,应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细心观察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结果;严禁抄袭或随意更改原始记录和数据,不得擅离操作岗位,不得干扰他人实验。
第七条 要爱护仪器设备,注意节约水、电、气及其他消耗材料。在设备运行时须有人值守,不得擅自离开实验现场;使用高温、高压、高速等风险性仪器设备,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和损坏,应立即停止实验,并主动向指导教师报告,不得自行拆卸、拼接和维修。
第八条 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有害物品或接触带电设备进行实验时,应特别注意规范操作,做好防护措施;若发生意外,应保持冷静,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条 实验结束后,应清理好实验仪器设备,放回原位并摆放整齐,清扫好实验现场;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实验记录交指导教师检查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 进行自选或自拟综合性实验,应事先预约,拟订实验方案,经指定的实验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在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一切物品未经允许严禁带出;确需带出的,必须经过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守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试行)》(湖师发〔2019〕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