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展示我校教学改革成果,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高水平学科竞赛,鼓励教师积极参与高水平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促进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含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或委托组织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一般行业协会及其它社会团体举办的评奖和竞赛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范畴。大学生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各级别竞赛界定如下:
1.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其中:
国家A级竞赛包括:
①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
②湖北师范大学组织学生参加的全国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
③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研究》专家工作组当年发布的赛事;
④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承办的体育类赛事;中国文联主办的音乐、舞蹈、语言类比赛;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的全国大学生艺术与设计相关竞赛。
其它新增重要赛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定。
各专业国家一级学会组织的赛事为国家B级竞赛,其余为国家C级竞赛。
2.省级(赛区)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其中:
省级(赛区)A级竞赛包括:
①湖北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学科竞赛(以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当年发文为准);
②湖北师范大学组织学生参加的湖北省普通高校师范专业大学生教学技能竞赛;
③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研究》专家工作组当年发布的赛事的省级(赛区)选拔赛;
④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体育局承办的体育赛事;湖北省文联主办的音乐、舞蹈、语言类比赛;湖北省教育厅主办,湖北省大学生艺术与设计相关竞赛。
其它新增重要赛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定。
各专业省级一级学会组织的赛事为省级B级竞赛,其余为省级C级竞赛。
3.校级学科竞赛:指经学校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同意的,以湖北师范大学名义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各类竞赛的级别由学校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团委等单位共同审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声誉好、影响力大的省级及以上高水平大学生学科竞赛。
第二章 竞赛组织
第四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1.负责与竞赛主办机构或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2.根据学科竞赛性质和要求,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审定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工作计划。
3.管理竞赛经费,审定获奖学生和对应的指导教师,审核各学院申报的获奖学生的学分置换。
4.整理学科竞赛档案资料,完成全校各类学科竞赛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具体承办学院或部门主要职责:
1.成立学科竞赛的领导小组,确定具体负责人,确保学科竞赛活动按计划有序实施。
2.按竞赛通知要求,做好竞赛的组织、宣传、动员、报名、培训及选拔工作。
3.所有省级及以上A类和B类赛事,参赛前一周必须将竞赛通知和参赛学生及其指导老师报名信息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指导老师名单一经提供,不得修改。竞赛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报送获奖信息,师生各类评价将以此为依据。
4.负责落实赛前训练(包括配备指导老师)和竞赛期间所必需的各种竞赛条件。
5.负责竞赛相关材料的报送(包括获奖信息)。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与审核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学校鼓励各学院结合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实际,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参加各类高水平的学科竞赛活动。
第七条 各学院每年年初填报《湖北师范大学学科竞赛拟参赛项目一览表》,本科生竞赛由教务处组织评审,研究生竞赛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审,经学校分管校长审核后确定拟资助项目。申请参赛单位接到竞赛通知后,应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具体参赛方案、预期目标和经费预算。受资助的竞赛项目参加竞赛前必须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交竞赛通知、《湖北师范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申请表》等信息,竞赛完成后及时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送竞赛结果。
第八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采取项目立项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总额包干,专款专用。经费开支范围限于报名费、差旅费、资料费、材料费等。
第九条 为了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鼓励学院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学校欢迎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权。企事业单位或团体提供的赞助费,按照赞助单位的意愿,由受助单位依法依规支配使用。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学校根据大学生学科竞赛成绩,对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和组织单位以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大学生学科竞赛的获奖等级,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的确定:以证书或表彰文件上的指导教师姓名和排序为依据;对于少数未发指导教师证书的竞赛,由竞赛组织学院(单位)在报备竞赛项目时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书面提供,相关名单一经提供,不得修改;学校组织学生自愿参加的国赛、省赛,不得在学生获奖后补报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除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奖励和证书外,学校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学分置换。置换学分标准(以下为A级赛事标准,B级赛事对应减半,C级赛事不予以置换学分)为:全国竞赛: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省级竞赛: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置换学分可转换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学分(如课程设计、课外实践、科技创新等),具体办法由各学院制定,报教务处核准后实施。同一竞赛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置换学分1次,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各学院应对参与竞赛指导的教师按实际情况予以工作量认定,其指导工作量按《湖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化管理办法(修订)》纳入教学工作量统计;A级竞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学校根据《湖北师范大学教学贡献值量化管理办法》予以教学贡献值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相关事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