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5-12-09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为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保障校和生的法权益《中民共国高育法《普高等校学管理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566号)等收费管理相关,结学校际,定本法。

第二条学校教育收费是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各项收入款项。收费项目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三条办法适用我校类学,包括日制通本生、制研究生非全制研生、专本学生第二位学、留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等。等教育是义务教育依法依规时足额缴是学应尽义务学生须提认识依法缴的观,积主动费。

第四条生收费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目及

准实目录单公示度。

章 部门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参与学校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拟定,执行收费事项报批或备案、公示及公开工作,负责收费事务的组织与协调、收费票据的管理,以及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对学生进行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牵头组织各学院做好普通本科生欠费催缴工作。

2.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提供全日制新生数据,配合新生学费收费标准的拟定、发布工作。

3.教务处负责提供全日制新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学籍信息,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

4.研究生院负责提供研究生新生数据和学籍信息,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

5.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学生住宿数据,及时将调整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

6.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本学院学生收费数据和学籍信息;负责指定专人与财务处对接学费入账及开票信息;及时将学籍、住宿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负责学生欠费催收催缴工作。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项目标准清单管理。按照学段对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对象及内容做好相关项目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发布。

第九条 收费标准

(一)学费,按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标准收取,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发生以下特殊情况的,执行相应规定:

1.留级的学生,按变动前后所在年级及专业的收费标准从低缴纳学费。

2.中途入学或由外校转入的学生,根据其就读年级及专业的收费标准按月计收当学年学费。

3.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按学校批准时间计算)不需缴纳学费。复学后,按变动前后所在年级及专业的收费标准从低缴纳学费。

4.转专业的学生,存在专业间收费标准差异时,专业调整发生在上学期的,按转入后新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专业调整发生在下学期的,按专业间收费标准差异的50%补差或退费。

5.普通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实行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方式,每学分收费标准按收费目录清单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按照收费目录清单的宿舍收费标准执行。发生以下特殊情况的,执行相应规定:

1.中途申请住宿的学生,根据实际入住标准和学校批准时间缴纳,按实际入住天数计算。

2.中途调整宿舍的,按实际住宿时间及其前后入住宿舍收费标准差异进行补差或退费结转。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依据《湖北省公办高等教育收费项目清单》执行,不得加收,不得营利。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公示后执行。

1.服务性收费包括教学服务收费和生活服务收费等。教学服务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全日制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生活服务收费是指学校在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运动场馆或生活服务,按非营利和学生自愿选择原则收取的费用。

2.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涉及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相关单位均须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未上会或未列入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已列入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不得超标收费。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习时间原则上按每学年10个月300天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在校入住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按天计退剩余住宿费。学费退费由财务处根据学籍变动时间和学生所在年级及专业的收费标准计算核定。住宿费退费由财务处根据实际入住标准和学校批准时间计算核定。代收费用据实结算,已发生的代收费用一律不退。

第十二条  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的,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一般不转、不退。特殊原因需退费的,要说明情况,并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经学院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了校外住宿的学生在审批完成一周内将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原件提交至财务处进行住宿费退费结算。

第十四条因学籍异动的学生不再复学的,办理退学手续后提交至财务处进行清算清退。

第十五条因转专业或宿舍调整导致多缴的,非毕业年级学生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年级学生在学生离校前清算清退。

第十六条学生办理退费原则上由其本人办理,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出具委托书授权他人代办。退款原则上转入学生本人账户,特殊情况下,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后,转入指定他人账户。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退费须持相关文件或证明及缴费票据,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签,到财务处收费管理科核定退费金额,由财务处分管处长及处长审签后进行退费处理。

第五章  收费方式

第十八条收费方式以网上收费为主、汇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为辅。普通全日制学生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通过网上缴费平台缴费。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各教学点通过汇入学校指定银行缴费。

第十九条 收费必须使用合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自制或自购。未经财务处许可并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收费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以清单形式在学校门户网站、招生简章、校园公示栏等线上线下方式常年公示、动态调整更新,向社会和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规收费行为:

(一)不执行年度收费目录清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擅自印制(购买)、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三)收费时不开收据、收据联和存根联不符、收费后不入账、公款私存、收费不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的;

(四)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的;

(五)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及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师范大学教育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师发〔20166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