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服务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严格考核”要求,以科学设置各类各级岗位为基础,以激发各类人员活力为目的,实现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建设一支能干事创业、充满活力的教职工队伍,为加快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高水平的师范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统筹兼顾。坚持从学校发展需要出发,聚焦五大职能,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岗位结构比例要求,合理确定岗位总量,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各层级的聘用标准,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突出高级岗位的标杆作用。
(三)按岗聘用,按约考核。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聘期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予以运用。
三、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劳务派遣C岗员工参与竞争上岗,按照竞争上岗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确定,目标岗位总量按生员比(学生折合数与教职工数之比)10.8:1确定,实际岗位总量暂按现有在职在岗人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设置
1.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以下岗位:
(1)学校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中设置的专职管理岗位。
(2)教学科研单位中设置的专职管理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
2.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5个层级,正高级教师岗位包括教授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包括副教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包括讲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包括助教一级、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0个等级、5个层级,正高级岗位四级对应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一、二、三级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一、二、三级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一、二级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4个等级,分别对应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5.特设岗位设置:特设岗位是学校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或完成某专项任务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
(四)岗位比例控制
1.岗位类别比例
学校设置的岗位类别比例控制目标为: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学校岗位总量的8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69%,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1%。管理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8%。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并且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通过自然减员、转岗分流等方式逐渐减少。
2.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职员的岗位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35%;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55%;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10%。根据学校情况,以学校实际聘用为准。
3.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总体控制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1.2%、33.8%、45%和10%。正高级、副高级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总量合计控制在45%。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5%以内,其中正高岗位控制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5%以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教师岗位中,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其中二级岗位按现行的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实行全省总体控制;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四级岗位控制在其他专业技术总量的5%以内,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总量控制为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总量控制为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在后勤社会化改革过渡期内,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及结构控制参考学校实际聘用岗位情况。
五、组织机构
(一)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岗聘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决定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相关政策;
2.审议决定学校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构成;
3.指导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实施;
4.研究决定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其他相关问题。
岗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日常工作。
(二)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
(1)评议转聘教师岗位人选。
(2)评议教授四级及以下岗位评聘人选。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
(1)评议转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选。
(2)评议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评聘人选。
3.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
(1)评议转聘管理岗位人选。
(2)评议管理五级及以下岗位聘用人选。
4.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
评议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下岗位评聘人选。
(三)基层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基层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岗聘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岗位应聘人选的资格审查,向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评议推荐本单位拟聘人选,对本单位聘用人员进行聘后管理和考核。
各基层岗聘工作小组由本单位班子成员、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小组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专业技术岗聘工作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称,且职称系列属于学校岗位设置范围,工勤技能岗聘工作小组成员原则上应是聘在技师岗位或副处以上干部。单位职工人数不足9人的,除竞聘者外全员参与。
六、岗位聘用
(一)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符合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工作人员聘用要求的规定。
2.竞聘条件
按照学校现行的教师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管理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工勤技能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等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执行。
3.其他条件
申请转聘的人员按学校现行的转岗分流文件规定执行。获得高一层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直聘高一层级最低等级的岗位,须在原层级最高等级岗位任职满一年。
(二)聘用程序
学校岗位聘用按照岗位要求,采取竞聘上岗的形式择优聘用。
1.公布岗位及条件
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竞聘条件等。
2.个人申请
符合竞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向所在单位岗聘工作小组提出竞聘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3.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审查
学校二级单位岗聘工作小组对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资格材料有疑问的可报请相关职能部门复审。
4.基层单位评议
学校二级单位岗聘工作小组评议推荐本单位拟聘人选,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材料报送至对应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
5.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议
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议拟聘人选,并将审议材料报送至校岗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6.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学校岗聘领导小组审议全校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评议结果,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议。
7.学校审议并发文
学校审议拟聘人员名单,发布聘用文件。
8.签订聘用协议
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实施聘期合同管理。
(三)评议规则
各级评议会议的召开须有2/3及以上的成员参加,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各级评议会议评审通过人员得“同意”票数必须达到实到成员总数2/3及以上。
当通过人数不满指标时,得“同意”票数达到实到成员总数1/2及以上、但未达到实到成员总数2/3的人员可复议。
当通过人数超过指标时,先按得“同意”票数多少排出名次,再依据指标数,确定当选名次,决出通过人员;如果因最后当选名次有多人并列而导致通过人员总数超过指标数的,各级评议会议复议表决此名次的通过人员,确保决出的总人数不超过指标数。
全部复议限两次,两次复议后仍未决出的人员,不再复议,不予通过。
当竞聘人员只有1人时,得“同意”票数达到实到成员总数1/2及以上,但未达到实到成员总数2/3,不使用复议规则,不予通过。
未出席各级评议会议的成员不能补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七、岗位管理
(一)一般规定
1.新入职的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2.经学校批准暂离岗位人员,未超出学校批准期限,则保留其岗位;逾期未返岗者,不再保留其岗位,视情况可予以解聘。
3.其他有上位文件管理要求的岗位,其岗位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聘约管理
1.学校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本人、档案室和人事处各保留一份。
2.聘用期限。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期按相应的干部管理规定执行,其它各类各级岗位聘期一般为4年。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各级各类人员满聘用期限后,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3.因工作需要,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发生聘用岗位变动的,需与学校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聘期内经学校批准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
5.解聘。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违反聘用合同而达到解聘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三)岗位考核
1.考核种类及主要内容。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情况。
2.考核结果应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岗位异动、奖惩、工资晋升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聘期考核结果是续聘、低聘、转聘、解聘的依据。
八、工作要求
(一)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在核准的限额内做出适当的调整。对因机构新增、分立或合并须重新设置岗位的,或者因业务发展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须向学校申请变更。
(三)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对群众检举和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九、附则
(一)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于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