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管理干部队伍,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学校现行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职责
(一)五、六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负责学校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及教学科研单位的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指导七级及以下职员工作。
(二)七、八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主持科(室)的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某一方面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指导九级及以下职员工作。
(三)九、十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党务或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文稿。
(四)六级及以上职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七级及以下职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
二、任职条件
(一)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爱国爱校;
2.具有良好的品行、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具备拟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办事认真细致,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工作目标;
3.坚决贯彻学校决定,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学校制定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4.身心健康;
5.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八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6.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职员岗位。
(二)管理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1.三、四级管理岗位职员的任职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2.五、六级管理岗位职员的任职条件,按照组织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七、八级管理岗位职员的任职条件,按照组织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九级职员岗位
(1)现在任的(九级职员)管理人员;
(2)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年及以上工龄的教职工;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工龄的教职工;
(4)10年及以上工龄的教职工。
5.十级职员岗位
(1)现在任的(十级职员)管理人员;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3年以下工龄的教职工;
(3)10年以下工龄的教职工。
三、附则
(一)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于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