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学校现行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岗位职责
各类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教师工作量的计分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教授二级岗位
教授二级岗位的教师在完成教师工作量的前提下,应承担下列工作:
1.学科建设
(1)积极参与教师团队的建设工作,带领相关教师团队,在某一学科方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指导本学科的学科专业建设、学位点建设和教学科研平台建设。
2.人才培养
(1)根据所在学院安排负责制定本学科青年教师培训计划,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年轻教师;
(2)推荐青年教师到海内外访学,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
(3)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
3.其他工作
(1)组织学术交流;
(2)主持或参与本学科(或专业)的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编审教材。
(二)教授三级岗位
教授三级岗位的教师在完成教师工作量的前提下,应承担下列工作:
1.学科建设
(1)积极参与教师团队的建设工作,带领相关教师团队,在某一学科方向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指导本学科的学科专业建设、学位点建设和教学科研平台建设。
2.人才培养
(1)根据所在学院安排负责制定本学科青年教师培训计划,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年轻教师;
(2)推荐青年教师到海内外访学,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
(3)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
3.其他工作
(1)组织学术交流;
(2)主持或参与本学科(或专业)的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编审教材。
(三)教授四级岗位
教授四级岗位的教师在完成教师工作量的前提下,应承担下列工作:
1.学科建设
(1)指导或参与本学科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2)积极参与教师团队建设。
2.人才培养
(1)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
(2)协助学院指导本学科专业的教师队伍建设,帮助并督促本学科专业的青年教师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3.其他工作
(1)组织学术交流;
(2)主持或参与本学科(或专业)的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编审教材。
(四)副教授一级岗位
副教授一级岗位的教师在完成教师工作量的前提下,应承担下列工作:
1.积极参加学科专业建设,承担一定的学科专业建设任务;
2.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指导本学科的青年教师,帮助并督促本学科专业的讲师和助教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3.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研究。
(五)副教授二级岗位
副教授二级岗位的教师在完成教师工作量的前提下,应承担下列工作:
1.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
2.积极参加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
3.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研究。
(六)副教授三级岗位
副教授三级岗位的教师在完成教师工作量的前提下,应承担下列工作:
1.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
2.积极参加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
3.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研究。
(七)讲师岗位
讲师岗位的教师在完成教师工作量的前提下,应承担下列工作:
1.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
2.积极参与本学科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
3.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研究。
(八)助教岗位
1.服从学校和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
2.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
3.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研究。
(九)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岗位职责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规定,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工作。
二、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学风端正,身心健康,教书育人,关爱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应聘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执行学校教学计划,聘期内能够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5.教授岗位人员须每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
(二)竞聘条件
1.教授二级岗位
按现行的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条件执行。
2.教授三级岗位
按现行的湖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执行。
3.教授四级岗位
取得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可以申报教授四级岗位,但原聘用在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人员,必须在副教授一级岗位聘用至少满一年。
4.副教授一级岗位
任职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且在聘任副教授专业技术岗位满16年、12年、8年、4年及4年以下,分别符合《湖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竞聘业绩条件》(见附表)“副教授竞聘业绩条件”列中任2项、3项、4项、5项、6项者,可竞聘副教授一级岗位;竞聘业绩条件中必须至少有1项是申报者本人排名第一。
5.副教授二级岗位
任职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且在聘任副教授专业技术岗位满16年、12年、8年、4年及4年以下,分别符合《湖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竞聘业绩条件》(见附表)“副教授竞聘业绩条件”列中任1项、2项、3项、4项、5项者,可竞聘副教授二级岗位;竞聘业绩条件中必须至少有1项是申报者本人排名第一。
6.副教授三级岗位
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可以申报副教授三级岗位,但原聘用在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人员,必须在讲师一级岗位聘用至少满一年。
7.讲师一级岗位
任职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且在聘任讲师专业技术岗位满16年、12年、8年、4年及4年以下,分别符合《湖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竞聘业绩条件》(见附表)“讲师竞聘业绩条件”列中任2项、3项、4项、5项、6项者,可竞聘讲师一级岗位;竞聘业绩条件中必须至少有1项是申报者本人排名第一。
8.讲师二级岗位
任职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且在聘任讲师专业技术岗位满16年、12年、8年、4年及4年以下,分别符合《湖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竞聘业绩条件》(见附表)“讲师竞聘业绩条件”列中任1项、2项、3项、4项、5项者,可竞聘讲师二级岗位;竞聘业绩条件中必须至少有1项是申报者本人排名第一。
9.讲师三级岗位
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可以申报讲师三级岗位,但原聘用在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人员,原则上必须在助教一级岗位聘用至少满一年。
10.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
具有硕士学位,在助教岗位工作满两年,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在助教岗位工作满一年,可以竞聘助教一级岗位。
具备助教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助教二级岗位。
三、附则
(一)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于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湖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竞聘业绩条件
附件1 湖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竞聘业绩条件 | |||
序号 | 业绩类型 | 副教授岗位竞聘业绩条件 | 讲师岗位竞聘业绩条件 |
A | 教学质量工程 | 省级以上;1项;国家级有效排名(或省级排名前3)。 | 省级以上;1项;有效排名。 |
B | 教学研究成果奖 | 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有效排名(或省级排名前6,校级排名前3)。 | 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省级有效排名(或校级排名前6)。 |
C | 纵向教研、教改项目 | 主持;省部级以上;1项。或主持;校级;2项。 | 省部级以上;1项;省级有效排名。或校级;1项;排名前3。 |
D | 教学案例 | 入选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征集的教学案例;1项;排名前3。或校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1项;排名第1。 | 校级以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1项;排名前3。 |
E | 教材 | 作为排名前3的主编;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 作为教材编写人员;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
F |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 |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计分不低于省级A类竞赛标准;1项;排名第1。 |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计分不低于省级B类竞赛标准;1项;排名第1。 |
G | 教师教学能力竞赛获奖 | 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竞赛获奖;1项。或校级教师教学能力竞赛获奖;二等奖以上;1项。 | 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竞赛获奖;1项。或校级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竞赛获奖;三等奖以上;1项。 |
H | 指导学位论文获奖 | 排名第1的指导老师;省级优秀学士或硕士学位论文;1篇。或排名第1的指导老师;校级优秀学士或硕士学位论文;2篇。 | 排名第1的指导老师;校级以上优秀学士或硕士学位论文;1篇。 |
I | 纵向科研项目 | 主持;省部级以上;1项。或主持;厅级;2项。 | 主持;厅级以上;1项。 |
J | 横向科研项目 | 到账经费;理工科类不低于30万元(至少有1项不低于1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0万元(至少有1项不低于10万元)。 | 到账经费;理工科类不低于10万元(至少有1项不低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6万元(至少有1项不低于3万元)。 |
K | 学术论文 | 作为第1作者或第1通讯作者;理工科单篇计分不低于CSCD核心库收录期刊论文,人文社科单篇计分不低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论文;2篇。 | 作为第1作者或第1通讯作者;理工科单篇计分不低于CSCD核心库收录期刊论文,人文社科单篇计分不低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论文;1篇。 |
L | 学术著作 | 作为第1作者;B类以上出版社出版;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 作为第1作者;B类以上出版社出版;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
M | 应用技术或专利成果 | 第1完成人;发明专利;1项。或者第1完成人;计分不低于实用新型专利;2项。 | 第1完成人;发明专利;1项。或者第1完成人;计分不低于实用新型专利;1项。 |
N | 艺体类成果 | 第1完成人;计分不低于地市级比赛、展演三等奖;1项。 | 第1完成人;计分不低于地市级比赛、展演优秀奖;1项。 |
O | 咨询报告 | 第1完成人;计分不低于地市级党委、行政、人大、政协办公室证明采纳的咨询报告;1篇。 | 第1完成人;计分不低于市政府直属职能部门办公室证明采纳的咨询报告;1篇。 |
P | 科研奖励 | 省部级以上科研奖;1项;国家级有效排名(或省部级排名前6)。 | 省部级以上科研奖;1项;有效排名。 |
Q | 人才项目 | 排名第1;省级以上人才称号;1项。 | 排名第1;市级以上人才称号;1项。 |
R | 荣誉表彰 | 排名第1;计分不低于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表彰)和省厅(局)级;1项。或排名第1;计分不低于校级;3项。 | 排名第1;计分不低于校级;2项。 |
S | 职业资格证书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职业资格证书除外)。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职业资格证书除外)。 |
T | 专业平台职务 | 获批的市级以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平台申报负责人(或省级平台各研究方向的负责人)。 | 获批的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平台申报负责人(或市级平台各研究方向的负责人)。 |
U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主持;国家级;1项。或主持;省级;2项。 | 主持;省级以上;1项。 |
说明:1.条件中的分号前后各项为并且关系。2.各业绩认定层次、计分标准以学校现行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综合奖励文件相关规定为准。3.竞聘条件中未明确规定作者、单位、排名等业绩,以学校现行职称评审文件中的“特别说明”相关规定为准。4.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