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学校现行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职责
学校规定各等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各二级单位结合单位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各等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职责。
(一)高级岗位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握本职工作理论前沿和热点,主持或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或科研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根据工作需要,主持牵头或具体负责跨部门、跨专业的综合性业务课题、工程或改革、调研工作;积极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工作调研报告;指导中级、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二)中级岗位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熟悉本职业务,独立承担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作,正确处理一般技术问题或参与重大或较大业务性课题、工程或调研项目并发挥骨干作用;努力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指导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三)初级岗位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工作安排,服务态度端正;初步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独立承担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在指导下独立撰写业务性工作计划、总结或业务报告。
二、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现行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身心健康;
3.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
4.具有拟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工作目标。
(二)竞聘条件
1.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在所在岗位发挥骨干作用,取得正高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可以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但原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人员,必须在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用至少满一年。
2.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任职副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且在聘任副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满12年、8年、4年及4年以下,分别符合《湖北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业绩条件》(见附表)和行业条件“副高竞聘业绩条件”列中任2项、3项、4项、5项者,可竞聘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竞聘业绩条件中必须至少有1项是申报者本人排名第一。
3.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任职副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且在聘任副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满12年、8年、4年及4年以下,分别符合《湖北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业绩条件》(见附表)和行业条件“副高竞聘业绩条件”列中任1项、2项、3项、4项者,可竞聘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竞聘业绩条件中必须至少有1项是申报者本人排名第一。
4.其他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在所在岗位发挥骨干作用,取得副高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可以申报其他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但原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人员,必须在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聘用至少满一年。
5.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任职中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且在聘任中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满12年、8年、4年及4年以下,分别符合《湖北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业绩条件》(见附表)和行业条件“中级竞聘业绩条件”列中任2项、3项、4项、5项者,可竞聘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竞聘业绩条件中必须至少有1项是申报者本人排名第一。
6.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任职中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且在聘任中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满12年、8年、4年及4年以下,分别符合《湖北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业绩条件》(见附表)和行业条件“中级业绩竞聘条件”列中任1项、2项、3项、4项,可竞聘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竞聘业绩条件中必须至少有1项是申报者本人排名第一。
7.其他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具有中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者,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可以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但原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在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用至少满一年。
8.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在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任职满1年或大学学士毕业,在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者,可以竞聘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9.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具有相应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以竞聘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10.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可以竞聘其他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11.由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转入、调入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原则上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聘用条件情况聘用在原专业技术职称同职级的最低等级。在现专业系列岗位工作满1年后方可晋升等级岗位聘用。
三、附则
(一)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于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湖北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业绩条件
附件2 湖北师范大学实验技术专业岗位竞聘业绩条件(通用条件) | |||||||||||||||||||||||||||||||||||||||||||
序号 | 业绩类型 | 副教授岗位竞聘业绩条件 | 讲师岗位竞聘业绩条件 | ||||||||||||||||||||||||||||||||||||||||
A | 教学质量工程 | 省级以上;1项;国家级有效排名(或省级排名前6)。 | 省级以上;1项;有效排名。 | ||||||||||||||||||||||||||||||||||||||||
B | 教学研究成果奖 | 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省级有效排名(校级排名前3)。 | 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省级有效排名(或校级排名前6)。 | ||||||||||||||||||||||||||||||||||||||||
C | 纵向教研、教改项目 | 省部级以上;1项;排名前3。或主持;校级;1项。 | 省部级以上;1项;有效排名。或校级;1项;排名前3。 | ||||||||||||||||||||||||||||||||||||||||
D | 教学案例 | 入选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征集的教学案例;1项;排名前6。或校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1项;排名前3。 | 校级以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1项;排名前6。 | ||||||||||||||||||||||||||||||||||||||||
E | 教材 | 作为排名前5的教材编写人员;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 作为教材编写人员;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 ||||||||||||||||||||||||||||||||||||||||
F |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 |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计分不低于省级A类竞赛标准;1项;排名第1。 |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计分不低于省级B类竞赛标准;1项;排名第1。 | ||||||||||||||||||||||||||||||||||||||||
G | 教师教学能力竞赛获奖 | 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竞赛获奖;1项。或校级教师教学能力竞赛获奖;二等奖以上;1项。 | 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竞赛获奖;1项。或校级教师教学能力竞赛获奖;三等奖以上;1项。 | ||||||||||||||||||||||||||||||||||||||||
H | 指导学位论文获奖 | 排名第1的指导老师;校级以上优秀学士或硕士学位论文;1篇。 | 排名第1的指导老师;校级以上优秀学士或硕士学位论文;1篇。 | ||||||||||||||||||||||||||||||||||||||||
I | 纵向科研项目 | 主持;厅级以上;1项。 | 参与;厅级以上;1项;排名前5。 | ||||||||||||||||||||||||||||||||||||||||
J | 横向科研项目 | 到账经费;不低于10万元(至少有1项不低于5万元)。 | 到账经费;不低于6万元(至少有1项不低于3万元)。 | ||||||||||||||||||||||||||||||||||||||||
K | 学术论文 | 作为第1作者或第1通讯作者;单篇计分不低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论文;1篇。 | 作为第1作者或第1通讯作者;单篇计分不低于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可查询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1篇。 | ||||||||||||||||||||||||||||||||||||||||
L | 学术著作 | 作为第1作者;B类以上出版社出版;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 作为排名前3的作者;B类以上出版社出版;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 ||||||||||||||||||||||||||||||||||||||||
M | 应用技术或专利成果 | 排名前2的完成人;发明专利;1项。或者第1完成人;计分不低于实用新型专利;1项。 | 排名前3的完成人;发明专利;1项。或者第1完成人;计分不低于实用新型专利;1项。 | ||||||||||||||||||||||||||||||||||||||||
N | 咨询报告 | 第1完成人;计分不低于地市级党委、行政、人大、政协办公室证明采纳的咨询报告;1篇。 | 第1完成人;计分不低于市政府直属职能部门办公室证明采纳的咨询报告;1篇。 | ||||||||||||||||||||||||||||||||||||||||
O | 科研奖励 | 省部级以上科研奖;1项;有效排名。 | 市级以上科研奖;1项;有效排名。 | ||||||||||||||||||||||||||||||||||||||||
P | 人才项目 | 排名第1;市级以上人才称号;1项。 | 排名第1;市级以上人才称号;1项。 | ||||||||||||||||||||||||||||||||||||||||
Q | 荣誉表彰 | 排名第1;计分不低于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表彰)和省厅(局)级;1项。或排名第1;计分不低于校级;2项。 | 排名第1;计分不低于校级;1项。 | ||||||||||||||||||||||||||||||||||||||||
R | 职业资格证书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职业资格证书除外)。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职业资格证书除外)。 | ||||||||||||||||||||||||||||||||||||||||
S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主持;国家级;1项。或主持;省级;2项。 | 主持;省级以上;1项。 | ||||||||||||||||||||||||||||||||||||||||
说明:1.条件中的分号前后各项为并且关系。2.行业条件由实验技术专业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制定,并报人事处备案。3.各业绩认定层次、计分标准以学校现行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综合奖励文件相关规定为准。4.竞聘条件中未明确规定作者、单位、排名等业绩,以学校现行职称评审文件中的“特别说明”相关规定为准。5.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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