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5-11-11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推动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规定,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研究生院为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教学学院全力支持学校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遴选、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校外学习中心学校开展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负责协助学校开展同等学力人的生源组织及教学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资格审查与学员注册

  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工作满三年。

(三)所申请专业原则上应与前置学历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资格审查与学员注册

(一)材料提交。申请人提供的备审材料应包括本人最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2份)。

(二)资格审查。学习中心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员登记表》,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学校复审。

(三)学员注册。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登录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学校统一进行现场确认,完成学员注册。

第四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专业领域内做出的成绩认定。学员应向学习中心提交本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已做出成绩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等,由学校统一进行认定。

第八条  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学员入学后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课程考试(考核)和国家水平考试。

(一)课程学习。

1.面授课程学习。学校及学习中心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应专业课程教学计划组织课程面授。

2.网络课程学习。学习中心应安排课程辅导教师对学生网络课程学习进行必要督导,提高学习效果。

(二)课程考试学生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后,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核学校及学习中心做好成绩记载和考试原始档案管理。

(三)课程结业。学员参加课程学习,通过相应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由学校颁发课程结业证书。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取得学位再次申请学位者,相关课程成绩经学校认定后可免修。

(四)国家水平考试。学习中心组织学员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开展必要的考前辅导。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学校在学员通过全部考试后选派论文指导教师,对学员论文进行指导。

(一)论文开题。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拟定论文题目和内容提纲,并参加校外学习中心组织的论文开题,完成开题报告。

(二)论文撰写。

1.学员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撰写论文,并根据指导教师意见通过学位论文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和完善。

2.学位论文应是学员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论文撰写要求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执行。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学位论文术不端行为检测后,填写《学位论文定稿审批表》。

(三)论文检测与评阅。

1.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要接受学术不端检测和专家盲评。学术不端检测结果“全文文字复制比”<15%。

2.学位论文通过评阅方可参加答辩。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填写《论文评阅书》

3.学位论文未经查重、评阅不能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检测和评阅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评阅及抽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论文答辩。

1.答辩申请。学员申请论文答辩应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审批意见表》,通过审批后由学习中心在学校指导下组织答辩。

2.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3 人的单数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

3.答辩会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学位资格审核与学位授予

第十条  学员一次申请年限为5年。学员在申请周期内课程结业,通过国家水平考试并完成论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予学位。课程结业并已通过国家水平考试,因特殊原因未完成硕士论文,可向学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

第十  学校组织学习中心对学员学位申请材料立卷,统一装订成册。立卷材料包括:

(一)学位申请与评定书;

(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三)学位论文定稿审批表;

(四)学位论文评阅书 

(五)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与审批意见表;

(六)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七)学位论文(纸质档和电子档);

(八)其他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课程成绩表、国家水平认定考试成绩打印件、学术成果)

第十  学校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和形式审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两次集中对学位进行审批。

第十 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或者撤销硕士学位:

(一)硕士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

(三)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

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其它应撤销学位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

第十  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  规定由湖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