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湖北师范大学采购与招标内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提及的办公用品和耗材,是指满足人才培养、教学科研、行政办公需求的日常用品、耗材、试剂(包含危险化学品,但列入国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除外)等。办公用品和耗材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由学校向校内各单位征集并审核后确定。采购目录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后勤服务的需求进行阶段性调整。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部门公用经费或双一流建设经费中的相应经费采购办公用品的必须通过学校“办公用品和耗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采购实验试剂耗材的可以通过学校平台实施,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自行采购。
第四条 办公用品和耗材采购必须遵守学校采购管理、财务管理等规定,必须坚持真实、合规、合理、相关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平台统筹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牵头组织选择平台服务商;
(二)拟定平台物品采购目录;
(三)审核平台服务商提交的结算单据;
(四)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平台运行中的问题;
(五)管理、监督采购部门的采购行为;
(六)组织采购物品的报销。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处为平台技术支持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保障校园网及相关系统与平台技术对接,协调实现平台网络顺畅运行;
(二)为采购部门及相关人员使用平台提供网络支持。
第七条 采购审批人为校内各单位负责人,其职责为:
(一)审核采购订单是否合理,审核采购事项是否符合本单位议事决策规定及是否符合经费开支范围要求;
(二)监督物品验收行为,建立物品领用人签字备查制度;
(三)对采购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负审查责任。
第八条 采购经办人为校内各单位指定的具体采购人,其职责为:
(一)汇总采购物品及数量,提交采购计划;
(二)完成订单提交,确认收货;
(三)对采购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国资处指定专人,定期(原则上按月)对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结算单进行审核并办理报销。
第十条 各单位在平台采购实验试剂耗材等时应准确核算实际经费额度,确保采购时经费充足,如报销时发现采购经费不足导致无法报销的,相应采购费用由采购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结合学校财务工作实际,原则上每年12月10日起平台暂停受理各类采购业务。如发生退换货,按照平台售后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和平台服务商以合同(协议)的形式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平台服务商可以向入驻商户收取佣金以维持正常的运营服务。
第十三条 平台商户分基础商户和本地商户,基础商户由平台服务商提出,向学校报备,本地商户由国资处牵头征集,平台服务商协同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四条 平台设立采购活动监督通道,学校办公室、审计处、国资处等部门可以通过监督通道监管采购活动过程,发现异常采购时有权要求采购部门立即纠正。对于采购活动中出现涉嫌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程序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五条 平台设立价格举报通道,对商户物品价格进行监督。平台商户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市场和公信力较强的电商平台相同物品的价格。采购部门等有权对价格虚高行为进行举报,学校对核实的举报有权作出限期整改或物品下架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