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坚守学术诚信,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发生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和科研伦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师范大学工作和学习的人员,以及以湖北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四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术不端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不得阻挠、干扰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被调查人、举报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咨询、审议、评定、决策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线索的统一受理、登记、转办与督办,并协调跨部门的复杂案件调查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道德专委会”),负责审议学校科研诚信、学风建设、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等相关工作;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与学术评议工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分工履行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调查职责: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由教务处牵头负责;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牵头负责;继续教育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负责;留学生由国际学院牵头负责;教职工由科学发展研究院牵头负责。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及其学术分委员会协同开展工作,相关单位须积极配合。涉及跨类别人员、职责交叉或调查牵头单位不明确的学术不端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牵头调查部门。
第九条 调查部门接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启动事实调查,全面收集证据、核实情况,形成完整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报告,明确事实认定及证据材料。
第十条 调查部门完成调查后,将调查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移交对应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结合调查情况开展学术评议,重点对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影响范围等进行专业认定,形成学术评议意见及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将学术评议意见、初步处理意见及全套调查材料一并报所属教学科研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并签署意见后,移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于事实复杂、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或学术分委员会,且单一调查部门难以独立推进的学术不端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牵头,根据工作需要联合调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及领域专家,成立专项工作专班。专班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统一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推进证据核查与学术评议,形成专项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专项工作专班形成的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须报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审议,由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和处理决议。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材料后,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及处理意见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召开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会议:
(一)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且当事人无异议的学术不端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由调查部门查清事实后,交由校学术道德专委会或授权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易评议方式进行学术评议并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二)对于事实认定存在争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涉及重大利益的,必须召开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会议,由参会委员集体审议、充分讨论后,形成最终处理决议。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应在收到调查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在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研究和认定,必要时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性质、情节等作出书面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由调查部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教师、学生在申报成果或发表论文前,应按规定将原始数据、实验记录、知情书等材料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备案。未经备案的成果,在考核评价中不予认定。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师生科研诚信常态化教育,主动监测本单位人员学术不端相关信息,配合学校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可依据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批评教育、约谈提醒等初步处理,初步处理结果和线索材料及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处理。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承担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受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主动受理: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媒体、期刊、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四)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等正式来函移送的线索。
第二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
(二)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范畴的;
(三)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四)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五)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实名举报的应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上级移送或其他单位转交的应书面告知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同时可提交新证据。符合受理条件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受理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对应调查部门,调查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启动调查工作。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自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
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
第二节 调查
第二十三条 确定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或线索,调查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事实调查组。事实调查组应当制定详细调查方案,明确具体人员、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谈话提纲、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调查方案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调查应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部门负责组建事实调查组,调查组人员来自牵头单位、被调查人所在二级单位等,且人数不少于3人,由牵头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参与事实调查的,可指派人员加入事实调查工作组。学术评议是指对被举报行为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一般情况下,由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组建专家组进行评议,形成意见后报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审定;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校外无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评议。学术评议专家组由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遴选组建,人数不少于5人,成员根据需要可由相关领域的同行专家组成,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专家组的遴选与组建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察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六条 因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七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主管部门和上级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经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调查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情况,应当中止调查,经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调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对其调查,调查部门将结果书面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告知相关方。
第二十九条 调查报告由调查部门牵头撰写,应当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确认情况等;厘清事件的时间线和逻辑关系,明确举报的相关问题是否属实,对举报不实的情况应当说明实际情况,并附相关政策依据、当事人个人陈述、面谈记录、原始数据及其他证据材料等。
调查报告须由参与事实调查的全体人员签字,调查报告仅对事实进行认定,不对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及行为性质作判断。
第三十条 调查部门完成调查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进入学术评议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调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并重新报送,补充调查仅限1次。
第三节 认定
第三十一条 学术评议先由相关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组建专家组开展。专家组的遴选与组建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的同行专家加入专家组,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学院纪检委员。相关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在收到调查报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术评议,初步认定被举报行为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并明确定性的相关依据;形成的学术评议意见及初步认定结论经全体参会专家签字后提交至校学术道德专委会。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在收到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学术评议意见及初步认定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术评议。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认定被举报行为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认定情节为较轻、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形成学术评议意见及认定结论。学术评议意见及认定结论须由全体评议人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学术评议方式分为一般评议和简易评议。
(一)一般评议由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当根据被举报行为的具体性质,从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法律专家或管理专家中遴选产生;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
(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经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采用简易评议方式,由3名专家给予学术评议意见及认定结论。在简易评议过程中,出现对调查内容有疑义、评议专家之间意见不一致、评议专家提出不适用于简易评议方式的情况,应当调整为一般评议方式。
第三十四条 评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由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形成学术评议意见及认定结论的方式。评议专家的意见分歧应当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因证据问题、技术手段等客观原因导致学术评议无法给予明确认定结论的,应当阐明专家组学术评议意见以及无法给予明确认定结论的原因。
第三十五条 上级部门或司法部门对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已有明确结论的,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秘书处在报告主任后,将上级部门或司法部门的结论反馈处理复核单位,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不再进行学术评议。
第四节 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处理决定的作出权限:
(一)涉及党纪处分的,由校党委常委会或全会(根据权限)作出决定;
(二)涉及取消导师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解除人事关系或聘用合同(开除)等重大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三)涉及学籍处理(如退学、取消入学资格)或学位授予问题(如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的,由学籍或学位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视具体事项而定)审议决定;
(四)除上述情形外,涉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招生、一定期限内取消相关资格等一般性处理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如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等)依职权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被处理人作出相应学术不端处理。涉及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的,应当根据被处理人身份,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及教育领域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分处理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决定及其依据,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均应对责任人在所在院系内部通报批评,并记入学校学术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本科生论文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项目(课题)组成员、指导的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项目(课题)组成员、学生未经许可私自投稿,造成署名不当、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但导师已尽到充分教育和审查义务,或因学生故意隐瞒导致导师无法发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导师责任。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或学生多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所在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问责。
第四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合作、兼职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四条 现已离校,但在我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相关科研成果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学位、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荣誉称号和科研奖励,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书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负责送达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来函机构。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公告期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当事人为多人的,处理决定书以最后一名当事人签收之日或公告期届满之日为生效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应当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处理决定的相关材料由办公室及相关二级单位备存,所有调查资料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应当主动在同等范围内公开澄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恶意举报,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举报人属于校内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举报人属于校外人员的,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申诉复核
第五十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原处理决定可能对被处理人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害(如撤销学位、开除学籍等)的,经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决策机构(或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复核单位”为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诉的受理与程序推进,并另行组建复核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质性复核工作。处理复核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在收到申诉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二条 决定受理的,学校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由处理复核单位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另行组织的调查组或复核专家,不得包含原事实调查组及原学术评议专家组的成员。
第五十三条 复核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核意见书由处理复核单位制作,按照学校相应决策程序审定。
第五十四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五十五条 参与调查处理、申诉复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全校师生的监督。所有参与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学校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程序。
第五十六条 调查处理、申诉复核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人员应当主动签署回避声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相关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案证人的;
(三)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
(四)与被调查人、举报人有研究合作、师生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情形。
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回避申请由调查处理或申诉复核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审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本人存在回避情形的,由其上一级负责人审定。
第五十七条 调查处理、申诉复核工作应当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个人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徇私舞弊的人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 处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或保密内容的,举报人、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泄露、扩散或者不当使用相关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师范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湖师发〔2016〕86号)同时废止。
